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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案外人可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6:21:19 1561
  执行程序的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即没有参加执行程序,而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人。执行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即申请执行人要求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或者提出不同意见的叫执行异议。例如,法院在执行李某诉张某借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家中的一台电脑,张某的朋友王某得知后,向法院提出:这台电脑不是张某的,而是他存放在李某那里的,并拿出了相关证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停止执行。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是执行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王某则是案外人,这台电脑就是执行标的,王某提出该电脑系其所有并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即为执行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均属当事人,不能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2、必须是案外人对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即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包括作为何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案外人对执行措施和方法提出异议;3、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执行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确定执行异议制度,对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或避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失误,依法、公正、高效地执行各类案件,具有重要作用。(编辑:赵岩)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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