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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股东行使某些知情权需有前置程序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2:39:48 1799
  日前,大兴法院一天审理了两起原告为被告公司股东,起诉主张知情权的案件。

  其中一起案件的原告姜某是被告华彩公司的股东。2002年11月,原告和安某、余某共同出资成立了被告华彩公司,主要经营制造、销售网印材料。三人出资50万元,其中原告姜某出资15万元,占有公司30%的股份。原告姜某认为,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召开股东会议,也没有向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致使原告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毫不知情,对原告作为股东可能享有的分红等权利也无法实现,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华彩公司提供从2002年11月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复制。

  另一起案件案情与此基本相同,原告林某是被告派普瑞公司的股东,经营中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怀疑公司会计账簿有问题,林某直接起诉要求查看公司会计账簿。

  审理法官按照新《公司法》的新规定,向当事人辨法析理,最终原告撤回起诉,妥善处理了案件。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也就是说,从程序上看,股东查看公司会计账簿,必须履行先向公司请求的前置程序,被拒绝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这两起案件的原告姜某、林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在向法院起诉主张知情权之前,都没有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审理法官耐心向原告解释法律规定,指出化解公司经营中的矛盾需要各方互相体谅和协作。两起案件的原告认真听取了法官的意见,当即申请撤诉,表示愿意和公司管理层多多沟通。(编辑:刘艺铸)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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