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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单位规定加班不加钱 员工要加班费获支持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08:13:47 422
  某服装加工厂招工,有10余名工人来厂应聘被录用。后该厂以生产经营需要,向工人提出了如下内部规章制度:安排员工每周一、周三、周五的工作时间延长2小时,此期间不另支付工资。此规定实施一段时间过后,部分员工以工作辛苦为由,要求该厂应给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但此要求遭到厂方拒绝。为此,部分员工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服装加工厂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人均600元。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应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不应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服装加工厂以其制定的内部规章为由,逃避给付员工的加班费,其规章已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该服装加工厂给付各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编辑:刘艺铸)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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