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热点解读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一个拳头惹来的麻烦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3:25:00 1916
  2006年5月16日,王先生在北京市中关村海龙大厦选购电脑的过程中,与大厦4102柜台北京恒煜世纪科技发展中心的销售人员侯先生因是否购买电脑发生争执,侯先生打了王先生左脸一拳。王先生因此报警,后经北京市海淀区医学救援中心治疗,花费257元。之后,在北京市中关村医院进行治疗,花费611.21元,诊断结果为头外伤后神经性反应及颜面软组织损伤。2006年5月17日,王先生到中关村医院就诊时花费39.49元。5月19日就诊时花费92.4元,该院出具诊断书,建议王先生休息一周。5月26日就诊时花费92.40元,该院出具诊断书,建议王先生休息一周。在发生受伤及治疗的过程中,王先生支出交通费84元。

  2006年5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公局向侯先生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于5月16日打伤王先生的行为行政扣留十天,并处以罚款。另,该决定书已执行完毕。同时,海淀公安分局出具了法医临床检验意见书,结论为:王先生上述损伤不低于轻微伤。后王先生将侯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一名消费者,其人身及财产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王先生去购买电脑,其有选择商家的权利。侯先生因王先生不购买其公司的电脑,而与王先生发生争执,之后将王先生打伤的行为,显属侵犯王先生人身权利的行为,在侵害王先生人身权利的同时,亦对王先生的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侯先生向王先生支付医疗费一千零八十九元、营养费二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九十元、陪床护理费九十元、交通费八十四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百元,以上共计二千零五十三元。同时,由于王先生要求侯先生支付交通费200元及误工费3091元,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故法院驳回了其此项诉讼请求。

  本案中,王先生作为一名消费者,有购买与不购买此家商品与彼家商品的权利,而侯先生作为买卖的相对一方,需耐心、细致的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对于消费者的选择结果应予以尊重。而本案中,侯先生由于与王先生因是否购买其商品发生了争执,未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在冲动之下给了王先生一拳,这一拳头惹来的麻烦还真不少。

  首先,由于侯先生的年轻气盛,轻率的动手打人,而招致行政扣留十天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侯先生将王先生打致轻伤以上的结果,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的追究。其次,由于其草率的举动,又引发了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同时,侯先生作为一名销售人员因与顾客王先生因是否购买商品而引发争执,并在公共场所对王先生实施了暴力,虽然仅是一个拳头,但却致使王先生受伤并住院。其上述行为已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致使受害人王先生身心均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应予以精神抚慰。故王先生要求侯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此时接到民事判决书的侯先生,是否能够对自己那一时冲动而挥拳的后果吸取教训呢?法官借此案告诫读者,遇事一定要保持冷静,一时的鲁莽定会让你后悔不已!(编辑:赵岩)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