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儿童逗狗咬伤伙伴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08: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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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逗狗咬伤伙伴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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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5日,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王雷和李刚放学后结伴回家。途中,两人经过本村孙某家的鱼池时,发现鱼池的小屋旁拴着一条挺好看的花狗。王雷便找来一根树枝,挑逗花狗玩儿。在反复挑逗后,花狗挣脱了绳索,王雷不顾一切拔腿就跑。花狗将跑得较慢的李刚小腿咬伤。经治疗,花去医疗费用800余元。为此,李刚的家长找到饲养主孙某和王雷,要求赔偿损失。
孙某称,是王雷逗狗才咬伤李刚的,应由王雷承担责任。但王雷的家长辩解说狗是孙某养的,应由孙某赔偿。无奈之下,李刚的家长将二人诉至法庭,索赔医疗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中第127条中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是指基于动物本身的性质(本能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本案中,狗咬伤李刚是由于王雷逗狗后而造成的,故王雷属于第三人。
我国《民法通则》中第127条中同时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刚的损害是在同伴王雷的驾驭下造成的,责任在王雷,饲养主孙某可以免责。因王雷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医疗损失应由王雷的监护人承担。(编辑:刘艺铸)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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