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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支票“跳票”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1:32:30 182
  2005年9月初,北京某工贸公司与北京某装饰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装饰公司租赁给工贸公司模板、钢管等,租赁期间为2005年9月到12月,租赁费6万元。2006年1月31日,工贸公司为装饰公司出具一张票面金额为6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转账支票,用以支付租赁费。2月6日,装饰公司委托昌平区沙河农村信用社七里渠分社提款,因支票空头被退回。于是,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工贸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票据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条件,为有效票据,故装饰公司依法享有票据权利。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致使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本案中,持票人装饰公司向付款银行申请付款时,因支票空头被退回,付款人亦出具了退票理由书。因此,装饰公司有权向出票人工贸公司依法行使追索权。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装饰公司与工贸公司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装饰公司已向工贸公司支付相应对价,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装饰公司持该转账支票行使付款请求权被付款行以空头支票为由拒绝后,其有权向出票人工贸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装饰公司所持票据,出票日期为2006年1月31日,其向工贸公司行使追索权系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效期间即出票日起6个月内行使,故装饰公司向工贸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平谷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工贸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某装饰公司票据金额6万元。(编辑:刘艺铸)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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