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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儿童在河道内溺水身亡 监护人承担责任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09:32:02 1417
  今年10岁的小张是张某、路某夫妻的儿子。2005年5月28日14时许,小张与五名年龄相仿的小伙伴到距家2公里有余的桑树林采摘桑葚。桑树林位于平谷区句河南岸,途中要经过公路、庄稼地。当小张与小伙伴摘完桑葚返回时,陷入句河底淤泥中,被人救出后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路某夫妻认为,儿子溺水的河道河沙被人取走后由淤泥填充形成河底。孩子不知情,下水后陷入水下淤泥之中,无法自拔且越陷越深,导致身亡。而句河属平谷水务局管辖,采沙属禁止之列。由于平谷水务局执法不利,容忍非法采沙行为。因此,小张溺水死亡事件与平谷水务局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平谷水务局对其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赔偿小张的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二原告的精神损失费、误工损失费合计18万余元。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制止未成年子女或其他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下例行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离家远游。小张溺水死亡时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水法》的规定,平谷区水务局负责对河道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对河道采砂具有许可和违规处罚的管理职责。这种管理职责是行政管理责任,而非一般民法意义上的管理。法律亦没有规定行政管理机关这种管理实施不当,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原告作为监护人,在小张没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与其他五名小伙伴到离家两公里有余,途中要经过公路、庄稼地、河流的偏僻地方摘桑葚不加制止,系监护不当。且有证人证实,多年的水土流失,是出事河段河底淤泥增深原因。二原告亦未提供平谷水务局疏于管理的相应证据。因此,二原告将其子的死亡归责于平谷水务局疏于管理所致,没有法律依据。

  平谷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刘艺铸)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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