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外来人口不享有本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1: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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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不享有本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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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8月20日,外来人口徐某在本市某村村民王某儿子处购买了5间房屋。同年,区政府将上述北房5间及院落的土地使用权人确定为徐某,并在11月28日为徐某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证》。
2005年,王某诉至一审法院,以儿子无权处分自己房产为由,要求确认徐某与儿子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房屋。经法院审理认定,徐某无权购买坐落在该村的住房,且王某之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权处分房产,故判决确认徐某与王某之子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005年12月2日,区政府作出撤销《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认为徐某并非该村村民,不享有该村一般村民所享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故为徐某颁发的《建设用地使用证》认定事实不清,决定予以撤销。
徐某将区政府告上法院称,有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外来农村人口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区政府所作《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对自己所作不当的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正的权力。徐某不是涉案村村民,不享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故区政府向徐某颁发《建设用地使用证》有误。现区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撤销《建设用地使用证》以纠正错误是正确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徐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徐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区政府行政决定的判决。(编辑:刘艺铸)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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