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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所欠货款不还 怎能说抹就抹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1:36:24 1462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在起诉时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突然答辩称因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该款已经被折抵违约金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法院对此辩解没有采信。

  原告销售公司诉称,被告乳品公司购买我公司的稳定剂,2005年10月经双方核对账目,乳品公司共欠我公司货款1.7万余元。故起诉要求判决乳品公司立即给付该货款。

  乳品公司辩称,销售公司在给我公司供应稳定剂期间严重违约,2005年7月没有及时供货,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按合同约定,所欠销售公司的款项已经全部以违约金赔付给我方。销售公司10月到我公司对账,是在我公司会计不知其他业务的情况下,以我公司账目显示情况与销售公司进行了对账。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4年5月,销售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本单位职工磊某为与乳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人。2005年1月底,磊某代表销售公司与乳品公司签订乳品稳定剂销售合同,约定销售公司向乳品公司提供乳品稳定剂,结算方式为供第一批货不结算,在供后一批货时结前一批货款;销售公司应按照乳品公司的要求保质保量及时到货,不得耽误乳品公司的正常生产;销售公司因质量、供货时间等因素,使乳品公司不能正常生产造成损失的,销售公司在乳品公司的所有货款按每天5%向乳品公司支付违约金,在2天内还不能使乳品公司正常生产,销售公司的货款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乳品公司,销售公司给乳品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销售公司应按实际给予赔偿。

  后销售公司向乳品公司陆续供货,乳品公司陆续付款。2005年10月27日,销售公司与乳品公司对账,乳品公司尚欠销售公司1.7万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乳品公司持答辩意见不同意付款,但对因迟延供货造成损失没有提供证据。销售公司不认可磊某所签合同。

  法院认为,销售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磊某与乳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磊某即有权代表销售公司与乳品公司订立合同,故磊某与乳品公司所签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的违约条款明确约定销售公司因质量、供货时间等因素,使乳品公司不能正常生产造成损失的,销售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乳品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销售公司在2005年7月供货迟延给其造成了损失,且其于同年10月又在与销售公司对账时确认了欠货款数额,故其辩解因销售公司违约而单方决定将所欠货款折抵违约金而不同意给付货款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乳品公司给付销售公司货款1.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乳品公司不服,向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刘艺铸)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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