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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离婚后彩礼能否返还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08:14:57 651
  李宏伟(化名)从小生活在山区的一个小村里,由于家境贫寒,直到三十多岁仍然独身一人。2004年4月,李宏伟经舅舅的朋友介绍到燕山某商店打工,每月有八九百元的收入。2005年12月初,经人介绍,李宏伟与家住河北省涞水县来京打工的孙红佳(化名)确立恋爱关系。孙红佳比李宏伟小一岁,离过三次婚,二人相识后,孙红佳一直住在李宏伟家,二人一见如故,12月17日双方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按照习俗李宏伟给付孙红佳8000元彩礼,并举行了结婚仪式。2006年春节过后,李宏伟特意找商店老板,让孙红佳也到商店打工,二人在燕山租了平房居住。在这期间,李宏伟见孙红佳与本店某男子言语较多,二人发生口角,孙红佳一气之下离开了李宏伟,到十渡镇某饭店打工,李宏伟得知后多次利用休息时间到饭店看望孙红佳,可孙红佳每次见到他态度都不是很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渐渐疏远。2006年5月底,李宏伟再次见到孙红佳时说“如果你不想和我生活,咱们可以离婚”、“离婚就离婚”,于是,孙红佳就起诉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李宏伟离婚。李宏伟接到法院传票心理十分不是滋味,唉!都怨自己当初没有好好了解了解对方,刚刚结婚就要离婚,她这个骗子!

  在法庭上,孙红佳承认自己收了8000元,但说其中5000元是买衣服的,自己已买了结婚服装,另3000元用于婚后日常消费。最后,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孙红佳退还李宏伟彩礼费2500元。

  法官解释说,结婚时索要、收受彩礼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陋习,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农村结婚索要、收受彩礼现象仍比较突出,有的女方索要彩礼多达数万元,使男方家庭蒙上严重的经济负担。按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种情况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编辑:赵岩)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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