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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房屋出租要切记 掌握主动减争议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3:28:25 597
  因王某欠某铁路单位房屋租赁费1.5万元,该单位于2004年2月7日将王某诉至石家庄铁路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单位胜诉,并执行回了王某所欠房屋租赁费。

  2005年3月26日,双方又因这套房屋的租赁费用发生纠纷,法院再次为原告收回了房租等费用。

  9月23日,该铁路单位再次与王某因房屋租赁费纠纷对簿公堂。

  该铁路单位虽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寻求法律保护,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半年之内两次因并不复杂的房屋租赁事宜向法院起诉,恰恰说明该单位有关人员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没有掌握房屋出租主动权。因为《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法官提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约定承租人提前向出租人预付一定金额的租金或由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避免不必要的争讼的发生。(编辑:刘艺铸)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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