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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结婚十余载成重婚 法院细解事实婚姻关系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1:55:37 163
  2005年5月的一天,正在家中与丈夫王先生闲聊的孙女士接到了房山法院的一张离婚传票,孙女士急忙问丈夫,但丈夫也一头雾水摸不着头脑,并急忙说我没有起诉离婚呀!冷静下来,夫妻俩仔细看了一遍起诉书才如梦方醒。

  现年39岁的孙女士与李先生曾于1985年5月按着当地的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于次年生下一子李小。但好景不长,1986年7月,李先生因盗窃被判入狱。此后不久,孙女士将其与李先生所生之子托交给李先生之兄后,离家出走。1987年2月,孙女士经人介绍又与现在的丈夫王先生同居,并隐瞒了与李先生共同生活的事实,而且在次年又生一子,后王先生与孙女士于1989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李先生出狱后,一直带着儿子与兄长一起生活。随着李小一天天长大,麻烦事也越来越多。2005年李小高中毕业,但因为自生下后一直未办理户口登记,也没有身份证,所以没有用人单位肯录用他。这下可愁坏了李先生,为证明儿子的合法身份,李先生经多方询问,终于查到了孙女士的下落,并一纸诉状将孙女士诉至房山法院要求与孙女士解除婚姻关系。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始的那一幕。

  审理中,孙女士认为,自己与李先生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与李先生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同居而且早已自行解除,现与王先生有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是合法婚姻。因此,李先生现无权要求与其离婚。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与孙女士属于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因此,孙女士与李先生的关系属于事实婚姻关系,而孙女士与王先生形成的婚姻关系应属于重婚行为。房山法院依据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解除了孙女士与李先生的婚姻关系。(编辑:赵岩)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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