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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无知就无罪吗?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08:05:08 1586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仍有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不知法而触犯了刑律就不是故意犯罪,更不是犯罪,自然也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想法是幼稚的,更是十分有害的。

  田某是石家庄市的个体户。一天,他在旧货市场上看到有人出售一辆新的进口摩托车,标价4000元。他想:“这回可要拣个便宜了,同类商品在商场要卖上万元。这摩托也许是……反正不是我偷的、抢的!”于是,田某付款后把摩托骑回了家。但新摩托没骑几天,公安人员就以涉嫌收购赃物罪拘留了他。原来,这辆摩托车是一个盗窃团伙作案后所得的赃物。

  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为供自己或他人使用而予以收购的行为。认定“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就可以认定。

  田某在摩托车售价与实际价值相差数倍的情况下,已经知道摩托车的来源非偷即抢,为贪图便宜而购买自用,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追查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同时也妨害了被害人对财产的追索权,无疑已构成收购赃物罪。法院据此判决田某有期徒刑6个月。

  判决后,很多人表示不理解,认为田某是在不知道法律对此有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应对其定罪量刑。

  其实,不能以无知为由而逃避法律的制裁。从理论上讲,首先,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看其行为是否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看其知不知法;

  其次,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将给社会造成危害都能有一定的预见,如果对预见的结果予以实施或希望其发生,就说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一定的故意,而“无知”不能掩盖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故意的心理状态。而就过失犯罪而言,行为人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损害结果与“不知法”更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

  由此可知,知法、懂法是公民的义务,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单纯以“无知不为罪”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开脱,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也是与我国的法律相悖的。(编辑:刘艺铸)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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