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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居间人不作为 退还服务费用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08:35:57 1612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解除原告木业公司与被告财务公司之间的委托融资合同;财务公司返还木业公司缴纳的手续费12万元。

  2002年6月21日,某门业公司(甲方)与某财务公司(乙方)签订委托融资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融资人民币1800万元,作为甲方出口木制品扩大再生产项目的专项资金;甲方以公司生产经营权和相关物业作为该笔融资的抵押担保,并把甲方所有资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以及相关抵押担保手续提交乙方;乙方向投资方提交该项资金的《商业投资计划书》,承诺甲方最终与投资方签署融资合作投资合同;乙方保证在20日内作出《商业投资计划书》提交给投资方,并承诺投资方在10日内对该项目的专项审核后与乙方签订融资款项合同。

  2002年6月25日和9月24日,门业公司分两次付给财务公司融资手续费等共计12万元。门业公司主张财务公司除收取其12万元外,还另行由财务公司副总经理隋某收取现金2万元,财务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门业公司虽在2002年7月3日和9月26日向财务公司提供了生产和财务计划、资产清单,但门业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直未向财务公司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等,但主张系经过财务公司同意的,而财务公司予以否认,门业公司又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财务公司提出其已制作了《商业投资计划书》并已交给投资方香港叠茵公司,因门业公司未提供产权证明而致使合作投资合同未能签订。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门业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合同实质是一居间合同,该合同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财务公司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制作《商业投资计划书》等义务,亦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为履行合同而支出了必要的费用,为此,财务公司自门业公司处收取的12万元费用应予退还。

  财务公司与门业公司均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融资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编辑:刘艺铸)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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