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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依法选择解决争议的法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08:35:41 1936
  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普遍知道出现纠纷最终要到法院寻求公正的解决。

  在经济往来中,一些企业、单位对出现争议通过诉讼解决的方式进行了约定。但是,有些人并不知道如何在签订合同时选择解决争议的法院,选择管辖法院有哪些相应的法律规定。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双方对解决争议的法院进行了约定,但由于约定不明,还没有进入纠纷实体解决,在程序上先耽误了时间。

  原、被告因经济往来,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的第七条规定了出现纠纷的解决办法,既“本协议如出现单方违约时,则守约方在守约方所在地按法律程序诉讼解决”。

  2003年12月,原告以被告违反了买卖合同约定为由,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1.8万元。而被告辩称,我方没有违约,此案应在我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原告认为,在履行与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过程中,我方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而被告未按时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应属违约。双方所约定的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在原告的所在地法院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违背上述司法解释,属约定不明,应为无效。于是,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这里的原、被告协议管辖法院的条款,只有在法官进入实体审理,双方在法庭上通过举证、质证后由法官认证违约方。而通常法律规定审判程序首先是程序审,审查双方的主体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等。在还未进入实体审理前是不能认定违约方的。本案法官最终认定原、被告的协议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按照法律规定,约定不明的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在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注意学法、懂法。(编辑:刘艺铸)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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