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商业保险不具强制性 先予赔付请求被驳回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09: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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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不具强制性 先予赔付请求被驳回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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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谷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郭某、刘某连带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6万余元;赔偿张某抚养费4100余元。
2004年8月27日11时许,郭某驾驶刘某所有的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平谷区305市道岳各庄大桥西侧(龙禹加油站东口处)向北左转弯时,适有张某驾驶小客车(内乘唐某)由东向西驶来,两车相接触,唐某受伤,两车均损坏。经平谷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郭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当日,唐某先后到平谷区医院、积水潭医院治疗。
因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唐某、张某(唐某的女儿)起诉要求郭某、刘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和二次手术费等共计7.3万余元;并要求密云财产保险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2004年3月25日,刘某向密云人保支公司为其所有的小客车投保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
法院认为,郭某驾驶机动车在左转弯时违反交通法规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使其与张某驾驶的车辆相接触,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驾驶刘某所有的机动车,刘某作为该事故车的所有人,对该车具有运行支配关系,故刘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应与郭某连带赔偿唐某因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鉴于刘某系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与密云人保分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该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仍然有效,其双方可继续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故对唐某要求密云人保支公司承担先行赔付义务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刘艺铸)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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