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热点解读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离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2:13:25 1738
  金某与魏某1992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和,丈夫魏某经常辱骂、殴打金某。1998年金某通过法院诉讼与魏某离婚,双方都未再婚。2002年1月起,金某与魏某又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但没有办理复婚登记。开始两人相处融洽,但没过多久,魏某又开始辱骂、殴打金某。金某实在不堪忍受,千方百计想离开魏某,但魏某死缠住金某不放,金某身心俱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10万元钱。法院审查后不予受理,并告知双方可以就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单独起诉。

  类似于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经常发生。一般情况下,只要同居的双方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就不存在争议了,但现实中有不少案例是同居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随之而来的是两人之间的争吵、打骂、相互诋毁,最后不可收拾,导致另一方极力想解除同居关系,因此把解除同居关系的希望寄托在了通过法院解决上了,但许多人并不清楚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法院一般已不再受理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司法解释从2004年4月1日起生效,也就是说从2004年4月1日起法院对于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已不再受理。但也有例外,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法律的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在这一特殊情况下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金某与魏某于1998年被判决离婚,其婚姻关系已不存在。2002年,金某与魏某又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这是否成立事实婚姻,然后起诉离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就是说,如果成立事实婚姻,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符合事实婚姻的实质要件;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不符合实质要件,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构成实质要件的,如果要请求离婚,也必须先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不办理结婚登记,请求离婚法院不会受理,双方的这种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按同居关系处理,依照上述的分析,法院不会受理。因此,对于本案中的,金某起诉要求解除与魏某同居关系法院没有受理是对的。

  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但如果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或者对子女抚养有争议的法院可以受理。因此,如果金某单独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10万元财产法院可以受理。(编辑:赵岩)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