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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买卖房屋后已居住多年 为什么买卖无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0:31:39 685
  张军夫妇都是教师,在农村小学任教,结婚时租学校附近村民房屋居住,但张军觉得这总不是长久的办法。这时正好村民王文在县城了买了商品房,家里的三间房屋没有居住,2002年3月,张军就与王文商量要求买下这三间房,王文同意了。二人当即写下房屋买卖协议,张军将房款2万元交给王文,张军一家搬进王文家三间房内居住。2004年起村里开始搞商品房开发,王文家的地方明年要拆迁,村里为了照顾村民,拆迁户可以享受购房优惠,王文家的三间房优惠应在3万元以上。2004年12月,王文认为自己将房屋买给张军并没有进行房屋过户,就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军退还房屋。张军收到起诉书后,十分气恼,房屋买卖是与王文协商好的,自己早已给清了房款,房屋自己已居住好几年,王文想翻悔是不可能的,于是满怀信心到法庭应诉。但法院经庭审后作出判决,认定张军与王文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军退还房屋,王文退还房价款给张军。张军实在不明白自己错在那里,怎么会输了官司呢?

  法官解释说,农村私有房屋一般没有产权证书,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禁止的。农村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经营和管理的土地,我国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从这一规定看,张军与王文签定的买卖房屋的协议是无效的,张军夫妇是教师属于城市居民,不具有农民身份。

  法官进一步解释说,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是和该村农民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不容许转让。因此,张军和王文签订的这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编辑:赵岩)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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