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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继承遗产应清偿债务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3:13:19 1300
                案  情

  杨小姐被债务人王某杀害,王某被判死刑。杨小姐的母亲刘女士认为王某向女儿借款2万元,王某的个人财产应先清偿债务后再由其继承人继承。所以,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均有还债责任。于是,刘女士持王某写给杨小姐的欠条,起诉了王某的母亲、儿子、继子女,要求他们偿还欠款。

  王某的母亲、儿子放弃了继承权,二个继子女大张、小张认为继父王某没有留下财产,其母单位分配的房屋由大张出资,以其母名义购置,不属于王某的财产,他们没有还债义务。 

  经鉴定,刘女士提交的借条是王某亲笔所写。同时,法院查明,王某与大张、小张的母亲结婚时,大张、小张均未成年。他们的母亲曾得单位分配的一套两居室楼房。该房屋卖给她时,计算了她和王某的工龄,所交房款第一笔交款人注明为大张、小张的母亲。交后两笔房款时,母亲去世,其单位证明房款由大张交纳。

                 结  果

  法院判决大张向刘女士清偿王某生前所欠债务2万元。

                分  析

  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刘女士提交的借条是王某本人所写。王某死亡,其债务的清偿,应当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在清偿债务后,再由其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继承。

  大张、小张母亲名下的房产在购买时,计算了她和王某的工龄,第一笔房款交款人注明是大张、小张的母亲,可认定该房产其与王某均享有所有权,王某拥有的房产实际价值应超过2万元。

  对于王某的遗产,王某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其母、其子女、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王某之母、之子放弃继承,按照法律规定就没有义务清偿王某生前的债务。王某与大张、小张存在抚养关系,二人享有继承权。小张放弃房产权利,所以,王某生前的债务应由大张从继承的王某遗产——房产中代为清偿。

                提  示

  税款、债务都应由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也就负有了偿还税款、债务的法定责任。在清偿债务时,法院一般要弄清四方面的内容,包括:借款事实能否确认;确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确定继承人范围;确定清偿人及清偿数额。这四方面也是当事人应当为自己利益着手调查、举证的部分。(编辑:梁菁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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