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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依收条要求还款 却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2:42:29 1383
  背景:

  2003年12月21日,马女士给付先生一个10万元的银行活期存折和2000元现金,付先生出具了收条。后马女士认为付先生没有完成自己委托其办理的事,所以,凭收条起诉要求付先生还款。案件审理过程中,马女士承认其曾和付先生的妻子一起从银行取出了10万元,但这10万元最终被付先生的妻子拿走,正因为如此,她才没有将收条还给付先生。法院调查得知,2003年12月29日,马女士在工商局注册了公司。马女士承认其给付先生的2000元已为她注册公司支出。

  原告:

  2003年12月21日,我委托付先生购买机动车,当日,给付他一个10万元的银行活期存折和2000元现金,有他给我出具的收条为证。此后,付先生没有履行委托的事宜,我要求他返还10.2万元。

  被告:

  2003年12月21日,马女士让我帮她在工商局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给了我10万元的存折和2000元现金,我出具了收条。12月28日,马女士到我家要钱。当时我不在,我妻子与马女士到银行支取了10万元现金,马女士带走,并收回了存折。当时,由于马女士没有携带收条,我没能收回。至于2000元现金,在为马女士注册公司时已支出。所以,不同意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判决:

  门头沟法院驳回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

  本案中,马女士提供的唯一证据是付先生为其出具的收条。此收条只能证明马女士与付先生之间曾发生过“给付”与“收取”钱款的事实,但不能证明“给”与“付”的行为必定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债的关系的事实。因为收条既可以是收取债权人钱款的证据,也可以是接受债权人赠与、委托转交、收到原债务人的还款及收回委托购物款等。因而,仅凭马女士提供的收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确定马女士与付先生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马女士提供的收条也只能证明付先生于21日收到了她的存折和现金,而不能证明付先生于28日收到了她的现金。马女士起诉时依据的是21日交予存折的事实,而经过庭审质证后,却依据28日将现金又交予付先生妻子的事实要求付先生还款,21日的收条不能证明28日的事实。因此,对其主张28日交付现金10万元给付先生妻子的事,马女士没有证据,法院不能采信。且马女士的陈述存在不实之处,她主张委托付先生为其购买机动车,而付先生则提出委托的事项是办理公司注册,从马女士认可支出的注册费用这一事实可以得出结论,付先生关于合同标的的陈述才是真实的。所以,马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编辑:梁菁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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