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热点解读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不告知有瑕疵 赠支架建大棚 棚倒物毁 赠与人 虽然白给也得赔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3:23:12 634
  为打开公司产品的销路,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外积极宣传推广温室大棚技术。在此前提下,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了由公司为张先生建温室大棚的协议,约定公司无偿出技术人员与张先生共建大棚,同时,公司还无偿提供自己生产的大棚必须品——支撑架。大棚建成后,因不保温,公司承诺无偿再给张先生建一日光温室大棚。双方就此签订了赠送大棚协议,约定公司无偿提供与上次一样的温室大棚支撑架及其他大棚所需设施。但公司仅提供了大棚支撑架。张先生自行购置了建大棚所需的其他物品,并按通常大棚的管理使用习惯在大棚顶部铺上了塑料薄膜及草垫。一天,大棚支撑架突然从中间断裂,大棚倒塌,导致温室内已结果的桃树、草莓不同程度受损。为此,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万元。公司拒绝。经果品管理部门对张先生被损桃树、草莓进行评估,实际损失大致为1.3万余元。经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对公司提供的大棚支撑架进行鉴定,结论是目前国家没有相关标准,无法判定其是否合格。但公司后提供的支撑架添加了一种化学原料,降低了支撑架的荷载强度。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赠与人是否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必须以赠与人主观上有无恶意为前提。如果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时故意不告知受赠人赠与财产有瑕疵,因其有主观上的故意,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如果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并不是故意不告知,但其向受赠人保证了赠与财产没有瑕疵的,也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因赠与财产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当赔偿。本案中,公司后赠与张先生的温室大棚支撑架虽与最初赠与的大棚支撑架外形相同,但支撑架所使用的原料已有了质的不同。对大棚支撑架,我国当前虽没有相关的产品标准,无法判定公司提供的支撑架是否合格,但后提供的支撑架添加了其他化学原料,降低了荷载强度却是经过证明实际存在的,而这一点也正是公司赠与的支撑架存在瑕疵的有力证明。公司是支撑架的生产者,对此应完全清楚,其有义务及时告知张先生,但公司却隐瞒了这一情况。公司在此问题上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构成了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存在瑕疵,且双方已在协议中约定,后赠与的大棚支撑架与最初提供的大棚支撑架在外观及质量上应当一样,这应视为公司已向张先生作出保证,保证大棚支撑架不存在问题。此外,按照温室大棚的管理使用习惯,张先生在温室大棚顶部铺草垫的行为,既经济,又起到保温效果是合理的。综上,因公司提供的大棚支撑架存在瑕疵,导致张先生受损,而公司又恶意不告知,还保证支撑架不存在问题,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赔偿张先生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1.3万余元。(编辑:梁菁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