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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不征求对方意见就为子女择校 对方有权不支付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2:48:03 882
  刘先生与胡女士离婚后,一子一女由胡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今年9月,胡女士为给儿子选择一所较好的中学,在没有与刘先生协商的情况下,缴纳了择校费3万元。后胡女士以子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给子女每人每月增加抚育费300元,并要求刘先生给付儿子升入高中的择校费1.5万元。刘先生以离婚时大部分财产都分给了胡女士,现在,自己没有能力给付择校费为由,不同意子女的诉讼请求。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法律规定中,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各种费用的多少、期限长短和负担比例,是为了防止父母产生争执后,达不成给付抚养费的协议,从而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而司法实践中,只要父或母一方有能力负担,就可以确定由其多负担一些生活费、教育费,而不必一定要双方平均负担。同时,生活不断变化,情况也随之改变,各种费用很难确定。所以,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子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一方增加抚养费。本案中,刘先生子女升入了高中,生活、学习费用有所增加,胡女士与刘先生离婚时确定的给付抚养费的数额,难于确保二人都能受到正常且良好的教育,所以,法院可以判决刘先生适当增加给付的抚养费。

  刘先生、胡女士离婚后,双方所生子女都随胡女士生活。每个父母都愿意为子女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为此,胡女士虽经济上并不富裕,但仍然选择了为儿子择校学习,支付了3万元的择校费。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胡女士有让刘先生负担一部分费用的想法,就应在事前主动与刘先生协商,以便双方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为子女选择合适的学校。胡女士单方做出了决定,就使刘先生丧失了为子女选择学校等诸多的权利,而只剩交款的义务,这对刘先生是不公平的,对他来讲,权利、义务是不统一的。此外,择校费涉及到择校地点、择校费用等诸多难以认定的因素,所以,法院对此无法予以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向胡女士讲明了道理,胡女士不再坚持要求刘先生给付择校费。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给付子女的抚养费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编辑:梁菁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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