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热点解读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为姑姑修房垫费 姑姑却将房产送人 难道垫付的费用白搭了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08:36:08 536
  赵老太太是赵先生的姑姑。赵老太太有2间房屋,自己居住使用。1995年8月,赵老太太在某法律事务所的见证下与赵先生签订了《修房协议》。双方约定,赵先生为赵老太太先行垫付修房的款项,等赵老太太住房拆迁或变卖房屋有钱时再归还应付的工料费1000余元。1996年9月,经公证,赵老太太将房产无条件赠与自己的堂弟阿文。阿文于1999年领取了房屋的产权证。2001年7月,赵老太太去世。赵先生将赵老太太火化,并出资办理了后事。赵老太太留有一些旧家具,赵先生与阿文都认为也就值40元。此后房屋拆迁,阿文将赵老太太原居住房屋交与拆迁部门。

  赵先生因与阿文就房屋修缮费用的返还以及丧葬费用的支付达不成协议,起诉至法院。赵先生认为,自己垫资为赵老太太修房,商定待房屋拆迁或变卖时赵老太太偿还自己修房工料费1000余元。赵老太太瘫痪在床自己照顾她时,才知道赵老太太在没有还钱的情况下就将房屋赠与了阿文,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赵老太太死后,自己又出资为赵老太太办理了丧事,支付了4000余元的丧葬费。赵老太太生前仅留有几件旧家具,没有存款。阿文接受了赵老太太的赠与,应偿还赵老太太生前所欠的债务及支付其丧葬费用。阿文则认为,赵老太太将房产赠给他时,赵先生知道此事。赵先生和赵老太太都没有告诉自己赵先生修房垫资的事。自己受赠房屋后经常看望赵老太太。赵老太太生前曾表示有8000元积蓄。现赵老太太去世,赵先生得到了赵老太太的财产,不应再让自己付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赵老太太死亡后,其生前债务、办理后事的丧葬费应从其遗产中扣除。赵老太太生前的遗产是价值仅40元的家具,生前的债务是欠赵先生的1000余元,丧葬费用是4000余元。阿文虽认为赵老太太有8000元存款,但却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不能认定。至于阿文受赠取得赵老太太的房产,已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可见,赵老太太留下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丧葬费用。

  赵先生为赵老太太垫付修房费及双方订立修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设立的条件成立,行为就生效,而在条件成就之前,尚待生效的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案中,赵老太太对其所欠债务附设的条件是待房屋拆迁或变卖时归还,但其在债务没有清偿的状况下,就将房屋无条件赠与阿文,违反了与赵先生的约定,损害了赵先生的债权,使赵先生在条件成立时,债权难以实现甚至无法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民法中作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的撤销权制度。撤销权的行使须按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即行使撤销权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债权人不能径直向债务人行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债务人必须实施了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此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就消灭。本案中,赵老太太将房产赠与阿文,无偿转让了财产,由于其没有其他财产,这一处分行为损害了赵先生的权益。赵先生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向赵老太太行使撤销权,撤销赵老太太转让财产的行为。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诉讼时,赵老太太已经去世。

  从法理和法律规定上说,债权人对受让人并没有直接追偿债权,且由受让人支付债务人债务的权利。也就是说,赵先生没有直接向阿文追偿债务的权利。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3个方面:即要求人们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要求民事交往特别是财产交往遵循价值规律,等价有偿,反对暴利;要求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法院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应遵循公平精神作出判决,以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中,债务人赵老太太已经死亡,赵老太太生前无偿将房产赠与阿文,阿文对此没有过错,但是赵先生债权的受损却与阿文无偿取得房产的行为存在着关联。赵老太太的无偿赠与行为一方面损害了赵先生的债权,另一方面使阿文受益,产生了两者利益的不平衡。同时由于赵老太太的死亡使赵先生难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赵先生的权利不能实现。对此,基于公平,阿文应承担返还赵先生垫付修房费用的责任。

  至于丧葬费的负担是否也适用公平原则,法院认为,赵先生的行为是基于道德的自愿支付行为,此时的房产早已属于阿文,让阿文承担丧葬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阿文给付赵先生1000余元,驳回了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编辑:梁菁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