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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协议离婚本可以 处理财产要分清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0:01:13 580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本应予以保护,但如果协议中出现处分他人财产的内容法律就不允许了。近日,崇文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徐某与赵某于1988年2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没有住房,从结婚时起二人便住在徐某的母亲王某承租的一间公房里,每月交纳房租。婚后徐某与赵某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由于没能解决好相互间的矛盾,终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于是,徐某到崇文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

  崇文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徐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所生女孩由徐某抚养,赵某每月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三百五十元;徐某承租双方居住的公房,赵某自行解决住房;双方财产已分清,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双方共同负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法院就会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本案的承办法官经过认真审查,发现双方协议涉及的公房是徐某母亲承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离婚时只能处理双方共同财产及权利,对案外人所有的财产及权利没有处分权。对徐某母亲的公房承租权,徐某和赵某没有处分权,双方不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徐某承租这间公房。经过法官的耐心讲解,徐某和赵某了解了法律的有关规定,表示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住房。法院就双方其他方面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为徐某和赵某办理了离婚。

  崇文法院的法官指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夫妻离婚时不能对案外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进行处分,例如向别人借用的东西,替别人保管的财物,案外人私有房屋的所有权等。此外,到法院离婚,双方应就共有财产及权利进行清点,列明清单,为法院查明事实做出调解或判决打好基础,避免因遗漏共有财产及权利或处理了案外人财产及权利而造成后续诉讼的诉累。(编辑:赵岩)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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