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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继承必须依法进行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2:48:40 1804
  公婆与丧偶儿媳为儿子的遗产和儿媳的改嫁,闹得不可开交。日前,密云法院审结了此案。

  密云某镇的张女士与王先生婚后生有一子,夫妻恩爱、感情甚笃。在夫妻的共同努力下,新建了北房、厢房各4间,购置了多种家用电器、家具。谁知天有不测风云,1年前,王先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自此,张女士与儿子相依为命。后张女士决定到服装厂打工维持生活,想让公婆帮助照看小孩,公婆以要干农活没时间为由拒绝了。正当张女士与儿子生活没有着落,不知所措时,热心人将她介绍给一邻村人为妻,张女士同意了。但当她准备带财产和孩子改嫁时,却遭到公婆及其他家族成员的阻挠。他们不许张女士将财产带走,公婆还主张自己有儿子遗产的继承权。张女士本想协商解决此事,可越商量矛盾越激化。无奈,张女士一纸诉状将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剥夺公婆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禁止公婆妨碍自己再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女士称,公婆早与王先生分家,双方不在一起生活。房屋等财产都是自己与王先生婚后建造、购置的,与公婆无关,自己还要抚养未成年的孩子,公婆不应享有继承权。公婆则认为,自己已年老体弱,儿子死亡不能再尽赡养义务,他们要用儿子的财产养老。儿媳如果不改嫁,这些遗产可全归他们母子使用,但若改嫁,就不能带走一分家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王先生死亡后继承开始。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因王先生没有留下遗嘱,继承应依法按法定继承办理,其遗产范围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张女士、张女士的公婆、孩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继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可见,丧偶儿媳张女士继承丈夫王先生的遗产后,张女士的公婆就不能干涉她如何处理这些遗产。他们认为儿媳改嫁就不能继承丈夫遗产的这种封建传统思想,有悖于我国的法律规定,不能被法院支持。同时,本案中,属于张女士的财产范围包括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及应继承的王先生的遗产。张女士继承遗产只能继承应属于自己的份额,她剥夺公婆应继承的份额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最终,法院在照顾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判决张女士的公婆继承王先生遗产中的一间北房、一间厢房、一台电视机,其他遗产归张女士及其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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