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丈夫推倒妻子 妻子要求赔偿 法院不受理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0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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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推倒妻子 妻子要求赔偿 法院不受理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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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夫妇因孩子的教育问题发生争吵。眼看上班就要迟到,张先生情急之下,推了妻子李女士一把。李女士摔倒在地,张先生没有搀扶,上班去了。不久,李女士的脚肿了起来,于是,她就到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情鉴定。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李女士看到伤情鉴定后,将张先生告到房山区法院,认为张先生对她实施家庭暴力,给其造成轻微伤,请求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但不要求与张先生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本案中,张先生情急之下推了李女士一下,并没有实施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对李女士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该解释第29条第3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李女士以张先生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赔偿损失,但又没有提出与张先生离婚。如张先生赔偿李女士的各项损失,实际上,其所用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依法法院不予受理。据此,法院没有受理李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予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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