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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爱车被盗 物业中心受“株连”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0:20:52 374
  程女士将自己的小轿车停放在某小区,为此,她与小区物业管理中心签订了一份车辆保管合同。双方约定,物业管理中心代程女士保管车辆,程女士每月向物业管理中心交纳车辆保管费50元。当天,程女士便交纳了半年的车辆保管费300元。4个月后,程女士停在小区内自家楼前的车辆被盗。程女士报了案,但案件一直没有破获。后程女士将物业管理中心告上了昌平区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被盗车辆款5.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保管期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有4种情况:寄存人有过失,由寄存人负担损失;保管人有过失,由保管人承担损失;第三人故意或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人向寄存人赔偿损失,然后向第三人追偿;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损失,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对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程女士向小区交纳了车辆保管费,双方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物业管理中心管理不善致使车辆被盗,显然不能归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范畴。因此,可以认定作为保管人的物业管理中心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向程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安机关将车辆被盗案件侦破之后,物业管理中心有权向盗窃程女士车辆的犯罪分子索赔,但这不妨碍程女士向物业管理中心索赔。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管理中心赔偿程女士购车款5.6万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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