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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警惕格式合同中的“埋伏”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2:39:39 1708
  赵小姐准备结婚。经熟人介绍,她与某婚庆公司签下了价款为1.1万元的合同,赵小姐交纳了3500元定金。不久,婚庆公司将服务项目的应收服务费增加到1.5万元。赵小姐找到另一家婚庆公司,对方报价仅为6500元。赵小姐想撤换原婚庆公司。但赵小姐与婚庆公司的定单中有这样的表述,“预付定金后,如因客人原因取消服务,公司退还已收金额并收取20%的违约金。”赵小姐对此条款理解为:自己应给婚庆公司定金的20%即700元违约金,她觉得还能接受,于是,赵小姐提前通知婚庆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合同,但婚庆公司一直没有退钱。

  赵小姐举行婚礼后,将原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扣除违约金后自己交纳的定金。原婚庆公司解释说,他们提供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该是全部服务价款的20%,因此,反诉要求赵小姐支付公司已垫付的租车、劳务费等8000余元,3500元定金不予退还。赵小姐这才知道,原来对方是这样定义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她后悔当初没有仔细向婚庆公司咨询该条款的含义,认为自己一定会输掉这场官司。

  这个案例中涉及的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拟订只是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称为格式条款,相对人可就合同中的其他非格式条款提出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赵小姐与婚庆公司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理解不一致,产生了两种以上的解释。因此,应当依法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婚庆公司方。应按照赵小姐对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理解来确定违约金,即定金3500元的20%。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赵小姐单方解除合同,确属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婚庆公司的相应损失。但赵小姐就解除合同一事,已依法履行事先通知婚庆公司的义务,是公司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垫付了租车费、劳务费,致使损失扩大,所以,依法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婚庆公司退还赵小姐除700余元违约金外的2800元定金。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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