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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父亲有权处分女儿的财产吗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2:33:23 1623
  十几年前,陈女士与孙先生建立了恋爱关系。为了解决婚后的住房问题,陈女士出资,在家人的帮助下,建了几间房。但陈女士并没与孙先生结婚,也一直没有住进新建的房屋,房屋一直由陈女士的父亲居住和管理。当陈女士与他人结婚并搬到夫家居住后,陈女士的父亲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对家庭所有房屋和陈女士所建房屋进行了分家析产。他决定将陈女士建的房屋作价1.7万元收归自己所有,其他兄弟分别支付陈女士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此款一直没有给付陈女士。分家析产后,陈女士的父亲又将陈女士所建房屋转让给了她的哥哥,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1年后,陈女士才得知此事。她不得已起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保护财产所有权是保障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财产发生侵权争议时,最重要的就是先确认所争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谁。只有确认了所有权的归属,才能进一步认定财产所有权是否受到侵犯,进而才能采取其他如腾退、赔偿等民事保护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陈女士婚前为解决婚后住房问题,向有关部门申请宅基地,审批后自己投资,在亲属的帮助下兴建了房屋。因情况变化,她没有居住使用所建房屋,而一直由父亲代为管理使用。但这并不影响她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因为房屋是她出资、以她的名义所建。陈女士的父亲没有经过她的同意,认为自己是一家之主有权处分女儿的财产,而擅自决定将她的房屋收归己有,后又自行分给了陈女士的哥哥,并办理了房产证。这些行为侵犯了陈女士作为房屋所有者,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陈女士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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