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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监护人有争议要经法定程序确认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4:06:13 1586
  日前,赵女士想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替父亲打一场腾房、返还财物官司,却因主体资格问题被西城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赵女士的父亲因患精神分裂症与母亲离了婚,赵女士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而她的父亲由姑姑照顾。现赵女士认为父亲的住房及财产被姑姑侵占,故以父亲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替父亲主张和维护权利,将姑姑起诉到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本案中,赵女士的父亲患有精神分裂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赵女士和她的姑姑都符合法律对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规定,都具备作监护人的资格。

  赵女士的父母离婚后,赵女士随母亲生活,由姑姑照顾父亲。在这种情况下,赵女士和她的姑姑就因谁作为赵女士父亲的监护人而产生了争议,依法应当由赵女士的父亲所在单位,或者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赵女士没有经过这些法定程序,所以,她还不是其父的真正监护人,还没有权利以父亲法定代理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赵女士的起诉。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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