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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年轻虽未养儿 老来也要儿养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13:27:51 1717
  日前,通州区法院和房山区法院分别审理了一起未对子女尽过抚养义务的老人向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案件。

  早在30年前,李老汉曾与单氏结过婚,并生有两个儿子。后来,夫妇因性格不合,经常吵嘴打架,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最后各奔东西。脾气倔强的单氏竟不要一分钱,带着两个儿子改嫁张家。此后,两个孩子都改为张姓。父子分离30年,老死不相往来,见面也形同路人。现在,李老汉年老体弱,鳏寡孤苦,生活没着落。

  房山区法院也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张老太今年已六十岁了,自己独身生活。随着年纪的增大感觉身体一天比一天弱了,而且浑身是病,日子过得也很艰难。张老太有两个已长大成人的儿子,但两个儿子在1986年她与丈夫离婚时跟了丈夫,由丈夫抚养成人。张老太与他们多年互无来往,已没有了母子感情。现在,张老太已不能自食其力了,想跟儿子要点生活费,又张不开口。经左思右想,还是找到了两个儿子。两个儿子认为母亲没有尽到扶养责任,所以,他们也没有赡养义务。无奈,以上的两位老人分别将儿子们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给付自己必要的生活费用。

  老人的起诉状送达后,子女们的心情极不平静。他们表示:由于家庭变故,他们自小从未得到过父亲或母亲的抚养和照顾。事隔多年,突然提出让他们赡养,心理上难以接受,坚决不同意。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以上两个案件中,因老人们离婚,子女一直都没有同父亲或母亲生活在一起,但这并不能解除子女与父母间的血缘关系。子女也不能因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李老汉和张老太都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上非常困难。李老汉和张老太的子女应该履行法律上的赡养扶助义务。

  经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的说服教育,终于解开了子女们思想上的疙瘩,消除了双方的冷漠与隔阂。两起特殊的赡养纠纷解决了,李老汉和张老太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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