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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2 08:00:10 657
  由于受几千年来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农村妇女仍受歧视。她们对土地不享有平等权利:土地承包权是丈夫的。在结婚时,原来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带不走,只能完全依靠夫家的土地。尤其是在离婚或丧偶后,土地承包权要么仍由丈夫享有,要么由集体强制收回,而妇女们则完全丧失了生活来源。在贫困落后的农村,这种现象比较普遍。

  对于这样的弱势群体,国家制定了各种措施加以保护,最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配合新婚姻法为农村妇女当家作主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广大农村妇女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去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这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表明立法者的立法倾向,但对侵犯妇女的行为未规定实质性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强调了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将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行为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它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有法律规定的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有了这部法律,广大农村妇女从此就可以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她们再也不用担心离婚或丧偶后生活无所依靠。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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