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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待遇不变,不得解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享有这些权益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7:29 1330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停工留薪期的设置为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北京海淀法院法官以三起典型案件为例详解工伤职工享有的权益保障。   01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原告李海起诉称,其于2019年2月入职蓝天公司,担任瓦工,月工资标准为8500元。2019年4月6日在工作中受伤,造成踝关节脱位,经鉴定为工伤九级。其受伤后蓝天公司未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故诉至法院。蓝天公司则辩称,李海受伤之后,未向公司正常提供劳动,故不同意向李海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李海的伤情享受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因此李海的停工留薪期自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10月5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据此判令蓝天公司按照李海原工资标准,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51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劳动者遭受工伤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   02除具有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停工留薪期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杨明起诉,称其于2016年2月入职百居公司,其正常工作至2021年5月17日,于当日工作中扭伤腰,停工留薪期应为2个月。2021年6月19日,百居公司以杨明频繁请休病假,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据此诉请百居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百居公司则辩称杨明为其公司主管岗位,其长期缺勤给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困难,因此公司属于合法解除与杨明的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百居公司在杨明停工留薪期内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行为,经核算,支付杨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宣判后,百居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原告王达起诉称,其于2017年12月入职中都公司,被安排从事轿运驾驶工作。2020年5月11日,其在工作中右膝受伤,被评定为9级伤残,生活无法自理,工伤治疗期间找护工支付费用,据此起诉要求中都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中都公司辩称其公司已正常支付了王达工资,故无需支付其停工留薪期期间的护理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达住院期间确因受工伤生活无法自理,且实际支出了护理费用,故法院依据王达住院时长及护理费实际支出数额,判令中都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期间的护理费12000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者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法院可综合参照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判令用人单位承担护理费用。   法官后语:   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障关系到良好就业创业环境的建立。对用人单位来说,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依法依规进行劳动管理。对劳动者来说,应掌握相关的劳动权益保护知识,掌握正确的维权方法,在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文中劳动者与用单人位名称均系化名)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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