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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女职工权益保护,你以为的是你以为的吗? 女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提高法律意识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7:07 162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女职工权益给予了一定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适用无过失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是实践过程中,存在许多片面理解法律规定,从而有很多我以为的就是我以为的,导致出现许多纠纷。那么,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你以为的是你以为的吗?    案例一:女职工入职后发现怀孕,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女职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吴女士2017年2月份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入职后第12天到医院检查,发现怀孕。入职后次月,吴女士与科技公司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   科技公司没有为吴女士缴纳2017年2月至5月期间的生育保险,仅缴纳了6月至8月的生育保险。   9月12日,吴女士向公司请假,公司要求其填写《员工停薪留职申请表》,该表显示停薪留职理由和时限为“因个人情况需停薪留职三个月,返回日期为2017年12月12日”。   10月28日,吴女士分娩生育一子。而12月22日,科技公司向吴女士发出了《解聘函》,以吴女士入职时隐瞒怀孕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吴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吴女士入职时并未知晓其已经怀孕,入职后得知怀孕事实,科技公司不能以其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用人单位认为女职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是其解除与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但婚育情况本身并非是直接影响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能力的因素,且婚育情况既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又是涉及劳动者个人隐私的重要信息,用人单位不能以婚育情况作为考虑是否录用女职工的条件,否则将构成就业性别歧视,更不能在录用后以女职工隐瞒婚育状况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该科技公司在吴女士孕期违法解除和吴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侵犯了孕期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发现怀孕,女职工能否以合同终止时已经怀孕为由主张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莫女士于2010年10月27日入职某传媒公司,担任人事总监一职,双方签有2014年10月26日到期终止的劳动合同。   2014年10月26日,莫女士在《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上签字。10月30日,莫女士至医院检查后发现怀孕。   后莫女士诉至法院,以该传媒公司在其孕期违法解除了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莫女士认为其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已经怀孕,故不论公司是否知情,都应当认为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莫女士在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均不知晓莫女士怀孕,双方是基于平等协商而终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为双方的终止是公平、平等、合理的。劳动合同期满前莫女士未发现自己怀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应认定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莫女士回过头以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诉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则没有依据。故法院未能支持莫女士的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得知自己怀孕,告知用人单位,会便于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保护规定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作出相应调整。   从这两个案例能看出,法律既对女职工权益进行了特殊保护,又禁止对权益保护的滥用。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女职工的劳动权,女职工也要通过正确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你以为的不一定是你以为的,不论是女职工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提高法律意识,正确用权、正确维权。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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