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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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春节期间,是家家户户团圆的时候,也是各个餐厅最忙的时候,某饭店的会计刘波(化名) ,看见一个包间门口的地上掉落了一张银行卡,他捡起来拿到收银台,用饭店的POS机随意刷了一笔12元,显示支付成功。几天后,刘波通过饭店的POS机刷了一笔200元,然后从饭店拿出200元现金,这样一来,饭店的账就是平的。图片检察官提醒本案给我们每个人提了个醒:任何类型的银行卡都应当设置支付密码,如果为了日常交易方便(如买菜、点外卖)开通了小额免密支付,请一定妥善保管好手机开机密码、支付密码、二维码等相关凭证,订制交易短信提醒服务。否则遇到像刘波这样“蚂蚁搬家式”的盗刷,很可能因为图一时省事儿而得不偿失。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为了分担婚后子女的经济压力,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十分常见,在没有明确约定出资性质时,出资款是借贷呢?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赠与子女的呢?还是赠与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如果是赠与双方,子女离婚时,可否要求子女的配偶返还?这一连串的问题,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解答。 齐先生、孙女士系夫妻关系,小齐先生系齐先生、孙女士之子,小齐先生、钱女士原系夫妻关系。齐先生夫妇将小齐先生、钱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婚姻关系期间的借款百余万元,主张这些借款主要用来支付小齐先生二人的购房款。小齐先生认可借款,钱女士对于借款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且在与小齐先生的离婚诉讼中小齐先生认可双方不存在共同债务。齐先生夫妇表示因系亲属关系,只和儿子口头说过,没有书面的借据。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婚后由父母一方为购房出资,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或出资方子女的赠与。齐先生夫妇主张由其出资的购房款为借款,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相应证据。齐先生夫妇的举证无法认定其在购房时即已做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借款购房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齐先生夫妇虽主张口头和小齐先生约定为借款,但钱女士未参与借款的协商亦未事后追认,故不能认定钱女士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对齐先生夫妇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父母出资改善子女生活状况、提升子女经济条件,在我国较为常见。在父母子女不合、子女离婚时,父母与子女或其配偶之间容易产生返还出资纠纷。从我国现实国情来看,父母基于亲情考虑,多是自愿出资。 法律充分考虑现实国情,以保障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三方利益、稳定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在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因购房出资款发生纠纷时,要求父母举证证明出资约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赠与。 若能够证明存在明确的约定,依照约定确定性质即可。若无证据证明出资的性质,则推定父母出资款为赠与,且为向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无撤销赠与的情形发生时,无法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返还。如此,避免了子女与配偶离婚时,父母与子女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权益的情况发生。 前述案件中,虽然小齐先生认可曾口头约定为借款,但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已经超出了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应由父母提举证据予以证明。齐先生夫妇无法举证证明与钱女士对购房款的性质存在约定,故无法得到支持。 借贷关系的证明主要为借条,但聊天记录等证据充足时,也可达到证明目的。因是亲属关系产生的财产往来,父母很少会留下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性质。在此提醒,若以借贷为目的向婚后子女出资,一定要让子女出具借条或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若以仅赠与子女一方的意思向婚后子女出资,可进行赠与公证。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