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热点解读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住户翻建房屋留后窗引邻居不满 法院:必须封堵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6:55 1079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有住户翻建房屋后在北墙留下四个窗户,引起邻居不满,提起诉讼。北京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会对邻居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需要进行封堵。一审上诉后,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崔某与朱某系南北邻居,崔某居北,朱某居南,两家之间有一公共过道。2022年6月,朱某在翻建房屋时,北正房后山墙留有四个后窗。崔某认为朱某所留的后窗侵犯了自家隐私,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朱某立即用砖将四个后窗封堵。   诉讼中,朱某称其开设后窗主要为了采光、通风,符合健康、节能的理念。且其开设的四扇窗户高度均为1.95米以上,假使其企图通过窗户向外张望,则必须借助其他工具或设施,否则视线根本无法企及窗户的高度。不仅如此,朱某称后墙与崔某的院墙之间还间隔着一条近4米宽的公共通道,客观上不具备侵犯崔某隐私权的基本条件。   平谷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据已查明事实,崔某居住于一层房屋,朱某在北正房后墙上留四个后窗,其在窗户处能够看到崔某院内、屋内的情况,客观上会对崔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且崔某并未同意朱某留窗户事宜;故判决朱某将其北正房北侧的四个窗户用砖封堵。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官释法: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即保有其生活中不愿被人知悉、窥探、利用的信息的权利。近年来,基于房屋通风采光的需求,农村自建房留后窗的做法时有发生。南北邻居因为留后窗产生争议,背后是通风采光权和隐私权的冲突。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为了方便相邻权利人的生活,必须将自己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即对享有的权利要有合理的限制或者延伸。本案中,朱某为了房屋通风和采光在其北正房后山墙上开设窗户属合理需要,但其开设窗户不应侵害崔某隐私权。虽朱某主张其窗户高度较高,但不能够完全排除通过窗户观望到崔某院内情况的可能性,对崔某日常生活的私密性仍然构成妨碍,从而影响崔某对其宅院的正常使用。在此情况下,崔某要求朱某封堵后窗于法有据,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寄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同时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一环,不仅体现在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上,更体现在一方权利的行使不能以妨碍他人正当权利的实现为前提。所以即便在“自家地盘”,也不能为所欲为。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和睦才能提升彼此居住生活的幸福感。街坊四邻遇事要有商有量、增进信任、互相体谅,在留后窗、留后门等事宜上争取获得对方支持,并对邻居的善意让步常怀感恩之心,最大限度地保障对方权益,才能获得“双赢”的圆满结局。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