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借照经营不划算 依规办事是正道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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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租户与房产中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入住后发现房屋系隔断房。入住之后发现安全隐患租户搬离涉案房屋王先生诉称, 2022年2月,其与房产中介白云公司签订《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服务合同》 ,约定白云公司将某房屋的一间卧室分租给王先生,租金按照季付,押金为3000元。关于租金部分,依据合同约定,原告解除合同需要提前十五天在APP发起申请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于4月26日发起解约申请, 5月1日办理解约手续,不满15日,需要补齐5月1日至5月10的租金,其余部分已经退还。一旦出现一方违约或者提前解约的情形,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对方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合理避免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王经理:办理营业执照太麻烦,懒得去。 李老板:咱们好哥们,我的借给你用。 王经理:真够义气! 营业执照真的可以借用吗? 营业执照是市场经营主体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是市场经营主体的“身份证明”,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和内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营业执照和副本是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和出卖的。 但是实践中,有些经营者为了规避审批过程,有时会发生“借”照经营的现象,即公司现股东或实控人将公司营业执照出借或出卖给其他主体,双方约定经营期间受让人不再办理营业执照,而是使用出让人的执照,仍以该公司名义经营业务。那么,“借”照经营真的省事吗?当事人各方认为表面上规避了行政审批,可对事实上所暗藏的风险有所预知吗?下面以一例执行追加案例为大家说明其中存在的问题。
案件回顾 马某系某金属回收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一天,马某忽然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案件材料,载明因张某申请执行金属回收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金属回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某申请法院追加公司现唯一股东马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认为马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 收到法院传票后,马某觉得自己非常委屈,找到承办法官,声称涉案债务并非发生在其经营该公司期间,而且其是“借”照经营,公司债务不应由其承担。 根据马某的陈述,案外人丁某原系金属回收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其经营公司期间,恰逢其好友马某表示亦想经营一家业务相同的公司,丁某随即表示自己不想再干了,可以把公司出让给马某,马某支付一定的“借”照经营费,就不需要再另设公司、另办营业执照了,而是直接使用丁某经营的金属回收公司的执照开展业务即可。 马某认为此举既可省去自己完全不懂的行政审批环节,又可立即着手开展经营。双方遂即一拍两合,马某支付丁某一笔费用后,双方去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后,马某便以该金属回收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眼见业务刚有起色,还尚未获取盈利之时,马某就收到了法院的上述传票。
法院审理 该案在审查过程中,马某坚持认为自己是“借”照经营,不应承担“借”照前的公司债务,但其未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相关证据,法院最终裁决追加马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对金属回收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后,法院依法将马某列为执行案件共同被执行人,查封、冻结了马某名下财产,但因所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马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官提示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类似案件频频发生,“借”照者往往对自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感到委屈不平,却对涉公司经营、涉营业执照相关法律法规一无所知,被执行个人财产后则追悔莫及。殊不知,“借”照经营风险极大,经营者极有可能被列为共同被执行人,承担“借”照前经营者所负债务,不仅要接受人民法院对金钱债务的执行,而且在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时,要承担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后果;拒不履行的,则要接受轻则罚款,重则拘留甚至依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之后果。因此,再次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借照经营不划算,依法依规办事才是正道。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