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未在工位”等于“脱岗旷工”?公司强制解约被判违法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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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租户与房产中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入住后发现房屋系隔断房。入住之后发现安全隐患租户搬离涉案房屋王先生诉称, 2022年2月,其与房产中介白云公司签订《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服务合同》 ,约定白云公司将某房屋的一间卧室分租给王先生,租金按照季付,押金为3000元。关于租金部分,依据合同约定,原告解除合同需要提前十五天在APP发起申请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于4月26日发起解约申请, 5月1日办理解约手续,不满15日,需要补齐5月1日至5月10的租金,其余部分已经退还。一旦出现一方违约或者提前解约的情形,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对方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合理避免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对于在写字楼、办公楼的上班族而言,工位就是自己的办公“领地”,在这一亩三分地上,几乎一坐就是一整天。但是,当员工不在工位时,用人单位能否就此认定员工未在工位的行为属于无故脱岗,并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呢?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司认定不在工位即为旷工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认定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11.6万余元。 2019年1月刘某入职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中心高级司库主管。2021年8月,刘某被通知因未经批准旷工超过3日即刻强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刘某认为,在职期间他未有旷工、擅自离岗的行为。因不服仲裁结果,故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公司表示,刘某工作属内勤类岗位,大部分工作场景无需长时间离开工作地点。入职之初,公司已向其送达了包括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在内的规章制度,制度明确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系脱岗,脱岗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多段显示刘某未在工位的视频。公司认为,刘某全年累计旷工已超3日,且无法对自己行为进行合理解释。在辞退前,公司人事部门也对刘某进行过告诫。因此,公司直接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不应支付刘某赔偿金。 刘某指出,虽然证据视频中显示自己未在岗,但不在岗并不等于脱岗,他均进行了正常考勤打卡,且超额完成工作。刘某认为,他的工作并非属于持续性不离岗工作,常有外出、部门协作交流等情形,不能仅因“未在工位”的视频就认定其“脱岗旷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工作期间难免会与其他部门或人员进行沟通,不能因为未在工位就认定为脱岗。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安排刘某工作时其不在岗,或因刘某不在岗未能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也未与刘某进行脱岗旷工时长的核实或确认,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刘某已经有脱岗旷工情形但尚未达到解除程度时对刘某进行过提醒或警示。因此,法院认为公司直接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亦不妥当,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11.6万余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中,如何恰当理解“未在工位”和“脱岗旷工”系本案关键。通常来讲,“脱岗旷工”是指员工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期间,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离职守的缺勤行为,本质属于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常见表现有:未请假或请假未批而擅自离岗、请假期满后未及时续假而逾期未上岗、不满用人单位人事安排而擅自不上岗等情形。而“未在工位”应当是指员工在正常上班期间短暂性地离开工位的行为,本质上并未脱离办公状态,仍在用人单位的管理范围之内。常见表现有:跨部门、单位的工作交流、临时外出办公等。 用人单位若发现公司员工有“未在工位”的情形时,应当及时与员工核实、确认,必要时予以提示、警示,避免因时间过长,增加双方解释和举证难度。 此外,用人单位所设规章制度,其根本目的是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故应当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作为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是劳动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劳动纪律,若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岗时,应履行正常的请假或报备手续,若情况紧急,事后做好补假和说明工作,避免与用人单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