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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两份视频共同还原遗嘱人真实意愿 通州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4:39 1550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民法典将“录音遗嘱”升级为“录音录像遗嘱”,因录音录像遗嘱形式操作简单、内容直观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人运用。   但遗嘱作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形式订立,不符合要件的,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今天让我们一起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录音录像遗嘱”。    案情简介   吴先生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小丽系与前妻所生,小女儿小慧系与现任妻子赵女士所生。   卧病在床许久的吴先生自知自己病情在不断加重,为了妥善处理自己的身后事,一日,他邀请自己的好友梁某、王某来到医院病房为其录制遗嘱。   在录制过程中,因病房中只有梁某、王某两位无利害关系人,吴先生提议梁某、王某分别同时拿手机录制。梁某、王某认为可行,便各自拿出手机,站在吴先生病床的斜对角同时开始录制。如此操作下,王某的手机镜头中出现的是吴先生和梁某,梁某的手机镜头中出现的是吴先生和王某,吴先生在两部手机的同时录像下通过口述的方式宣读了遗嘱,而见证人梁某和王某均只是出现在了对方的手机镜头中,整个立遗嘱的过程没有吴先生和梁某、王某三人处于同一镜头中的画面。   吴先生去世后,小丽与赵女士、小慧就如何继承吴先生的遗产发生争议。   双方沟通协商未果后,赵女士将继女小丽和亲生女小慧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吴先生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有效,按照遗嘱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小慧认可赵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可吴先生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有效。   小丽则认为吴先生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不符合遗嘱生效要件,应当无效。    法院审理   庭审中,梁某、王某两位遗嘱见证人作为证人出庭接受问询,并现场播放了手机中录制的视频。   其中一份视频是梁某持手机站在吴先生右下侧的床尾拍摄,视频中可以清晰看到:吴先生半卧在病床上,王某站在吴先生的左上侧床头拍摄,吴先生宣读完书面遗嘱并签字,王某作为见证人签完字后,拿起手机继续拍摄。在另一份王某拍摄的视频中,可以看到:画面中出现的是吴先生和梁某,同样在吴先生宣读完书面遗嘱后,梁某作为另一见证人来到吴先生的左手边签字。三人均签字完毕,拍摄终止。   两部手机录制的视频同时对吴先生订立书面遗嘱的过程录音录像,录像中可以看到吴先生一边读遗嘱上的打印内容、一边填写并读出自己填写的内容,吴先生写完后两位见证人分别出现在另一人录制的画面中签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两份分别录制的遗嘱视频是否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有效要件。   录像遗嘱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遗嘱形式,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吴先生的继承人提交了两份录像,该两份录像为两位见证人在吴先生订立遗嘱时分别持手机录制,系同一时间、同一场景形成,符合录像遗嘱形式要件中“在场”的规定。虽然两位见证人的肖像未曾同时出现在同一份录像画面,但两份录像内容相结合可以认定吴先生订立遗嘱时有两位见证人在场,符合录像遗嘱关于见证人人数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录像中吴先生宣读了书面遗嘱的全部内容,法律并未禁止在订立录像遗嘱时宣读、写读、念读,只要吴先生表述清晰,即不影响录像遗嘱的有效性。因此本案认定两份录像视频组成了一个合法有效的录像遗嘱,即该录音录像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应为有效,各方均应按照遗嘱内容恪守履行。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吴先生订立遗嘱的效力。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示   录音录像遗嘱怎么录制才能有效?接下来这几点分享给大家:   一是录音录像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遵守法律规定的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即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若不符合见证人人数要求或者资格要求,那么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无法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是在使用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为保证音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开始录制后不要暂停、不要被来电干扰、不要将一份遗嘱录制成几段,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上半身、全身影像尤其是脸部清晰图像应在镜头中有体现。若录制过程中出现干扰或故障,为避免影响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最好重新从头开始录制。录音录像经过拼接、剪辑后,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三是从录制内容来看,对于立遗嘱人来说,立遗嘱人应当心智健全,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比如遗嘱应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同时遗嘱内容的表述应清晰明确、不存歧义,不要出现含糊不清、自相矛盾或其所附的条件根本无法实现等情况。录像中应表明见证人的姓名及遗嘱的录制时间。比如立遗嘱人可以说“本录像遗嘱的录制时间是××年×月×日,由张三和李四见证,以上内容均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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