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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卖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犯法吗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4:26 1640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手机、互联网等电信网络平台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但也滋生出利用电信网络平台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对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为多部门重拳出击整治电信诈骗乱象提供法律支持。    亮点1   用户手机卡被冒名补办   电信运营商需担责   案例回放   2008年6月8日,郑某办理了手机号,后用该号码注册支付宝并绑定银行卡。2015年6月10日,谢某持本人身份证及伪造的郑某临时身份证到一家电信运营商营业厅,办理了郑某手机卡补卡业务,营业厅受理了该业务。当日及第二日,郑某支付宝账户陆续被消费及转账共24万元。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电信运营商赔偿其损失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营业厅为谢某办理补卡业务存在违约行为,导致谢某补办了郑某的SIM卡,进而获取其支付宝登录密码,造成了郑某的损失,电信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郑某在发现手机突然无信号后,明知其手机绑定了支付宝及银行卡的情况下,未及时通过电脑登录冻结或挂失账户,未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且郑某身份证、手机号服务密码、手机号模糊认证等信息的泄露,也是导致其手机卡被冒名补办、存款被盗刷的因素。最终,法院综合判定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酌定电信运营商承担40%的责任,郑某承担60%。    法官讲法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着重规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一般须经由电信网络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网络渠道发布或传递诈骗信息,以骗取钱财,但电信运营商对于自身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的风险并未采取足够措施予以防范。即使是在要求电话、网络实名制以后,部分运营商做到的也只是“有名”而非“实名”。   “解铃还须系铃人”,若电信运营商事实上为诈骗、盗窃提供了实施的媒介平台,并因它提供的诸如来电、短信号码显示、电话卡办理或其他服务的缺陷,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伪造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受害人利益,则电信运营商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电话卡、互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核查和识别异常办卡,对监测识别的涉诈骗异常电话卡用户重新进行实名核验,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等。该法第十条规定,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具体识别办法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或存在其他未采取适当防范风险措施的,除了可能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受到责令改正、罚款乃至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亮点2   银行未尽风险提示义务   要对储户损失负责   案例回放   2020年12月,王某突然收到“朋友”(后发现被盗号)发来的微信,称遇到困难,想借12万元救急。随后,“朋友”向王某提供了收款人何某的账号及开户行等信息。王某委托儿子小龙去银行给朋友转账。第二天,小龙突然收到父亲来电,得知“朋友借钱”一事实为一起电信诈骗,但12万元已成功转入何某账户。事后,王某报警,但犯罪嫌疑人迟迟未落网。小龙发现,在办理银行业务过程中,其填写的收款账户开户行与实际收款账户的开户行不一致。小龙认为,银行的《支付业务凭证》上接收账号、户名、接收行名称、接收行号等信息一定要完全一致才能转账成功,银行柜员负有认真审查的职责。如果信息不对应,银行应当拒绝办理。法院审查后认为,小龙在汇款前未核实收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导致不良后果,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银行虽按小龙填写的业务凭证操作汇款,但收款账号的开户行与其填写的明显不一致,银行未尽到提示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对于小龙的损失,法院认定王某承担70%的责任,银行承担30%。    法官讲法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目的在于骗取钱财,实施过程中势必会利用银行及银行账户。在电信诈骗这个层层嵌套的连环计里,对于购买使用服务的个人来说,银行具有优势地位,因此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安全保障方面的缺陷漏洞。作为可能拦截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银行应当尽到足够的审查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可疑交易作出及时提醒,协助受害人止损,而不能置身事外。   因此,若犯罪嫌疑人不是通过银行自身系统或服务的漏洞缺陷,只是伪造了虚假的银行页面、链接等骗取或窃取了被害人的财产,银行不具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借助了银行自身系统或服务的漏洞缺陷,则银行可能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上述案件中,虽然储户被骗从而进行转账行为是主因,但银行在收款账户开户行存疑、交易可疑的情况下未进行风险提示,并导致储户资金流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条规定,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的,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可能会受到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亮点3   为诈骗提供服务器托管   机构负责人或担刑责   案例回放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成立,经营服务器租赁、托管及弱电项目等业务。崔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后期入股担任公司股东。2017年因公司效益下滑,亏损严重,崔某、贾某决定开展不需要实名认证的“海外服务器”租赁业务,并逐渐发展为公司主营业务。法院发现,包括崔某、贾某在内的多名被告人形成了销售组、资源组、售后组等分工明确的运行模式,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免实名认证的服务器租赁、托管等技术支持,并以此牟利。经不完全统计,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该公司凭借销售境外服务器获利19万余元,被害人被诈骗70余万元的网络证券平台均是使用由该公司提供出租的免认证境外服务器。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贾某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讲法   电信网络诈骗近年来一直呈高发态势,为上下游“黑灰产业”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的“管理员”“技术员”工作岗位,甚至吸引了一些刚踏出校园的大学生,亟须深化治理。随着国家对境内服务器、App、IP地址的监管愈发公开透明,部分犯罪分子开始将网络犯罪“阵地”转移至境外,使得案件的侦破、审理及追赃挽损工作面临更大难度,应依法从严惩治。   上述案件属于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服务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据此,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如果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提供免实名认证的服务器租赁、托管等技术支持,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的,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一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也应承担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行政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中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亮点4   向违法者出售银行卡   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案例回放   今年年初,王某明知“虾哥”(网名)为赌博平台违法转账,仍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出售给他用于违法转账。据调查,王某所售的三张银行卡于两个月内单边转入流水103万元(其中包括电信诈骗资金)。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承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讲法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会借助普通人的账户、电话卡等信息进行资金交易和违法犯罪,因此,我们切不可为了小利而将银行账户、电话卡等带有个人专属属性的信息出售或者转借他人,否则不仅会被记入信用记录,被采取限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还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从犯等罪名,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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