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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孩子滑梯玩耍时大腿受伤 经营管理者被诉至法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3:56 745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各式各样的游乐场是小朋友的乐园,在玩耍的同时,安全风险需要引起家长和游乐场管理者的高度关注。   一名小朋友在滑梯玩耍时不慎导致受伤,经营管理者某体育公司被诉至法院。北京丰台法院判决体育公司需要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019年8月的一天,小欣在丰台区某蹦床公园内滑梯玩耍时致右侧大腿受伤。事故发生后,小欣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股骨干下端骨折(右),为此先后两次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小欣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将蹦床公园的经营管理者某体育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后未及时联系进行救治,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   被告某体育公司认为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场馆内相关设备符合规定,也布设了安全提示等警示牌。根据其与原告及其监护人签订的《运动安全协议书》,约定了未成年人需有成年人陪同入内,否则自行承担安全责任,以及只有设备和器械质量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害才予以赔偿,否则由本人自行承担。小欣父母违反约定,并没有在玩耍区陪同,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欣在蹦床公园玩耍时受伤,某体育公司作为该公园的经营管理者,并未在公园内游乐设施安排工作人员值守,事发后未能及时联系伤者监护人,亦未及时通知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故某体育公司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小欣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在小欣玩耍时未能完全履行其监护义务,对于小欣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某体育公司承担50%的责任,小欣的监护人承担50%的责任。某体育公司提供的《运动安全协议》中涉及人身伤害的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了己方责任应属无效,对其主张由小欣自行承担责任的辩解,不予采信。故判决某体育公司支付小欣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6081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许多家长认为,孩子是花了钱在游乐场玩耍,受伤就应该获得赔偿,法律上需要综合多种因素来认定责任的承担。该案存在两个焦点:谁应该就小欣受伤承担责任以及《运动安全协议书》中关于损害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且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比如,游乐场应该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儿童人身安全的要求,并且张贴游玩须知、制定应急预案等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游乐场经营者未安排工作人员值守致使小欣未第一时间得到救治,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小欣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家长作为监护人应该在玩耍区陪同,保证孩子在自己视线内,及时掌握孩子情况,第一时间处理突发状况,切勿因一时疏忽,造成遗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安全协议书》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其中对于责任的约定,明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游乐场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即使小欣家长与游乐场签订了该合同,也不能成为游乐场免责的理由。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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