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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车被邻居故意堵在车位 女子诉至法院索赔666元打车费、误工费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3:26 725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今年3月,家住房山区的孙女士着急带父亲看病,却发现小区业主汪先生将车停放在自己车位的正前方,造成不能正常出行。因联系物业公司、122、110等无果后,孙女士打车出行。后一气之下将邻居诉至法院,要求车主蒋先生及车辆实际使用人汪先生支付打车费、误工费共计666元。11月10日,小编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汪先生赔偿孙女士一半打车费。

  女子车辆被堵起诉邻居索要打车费 邻居:她停的太偏

  孙女士认为,自己在自有车位上正常停放车辆,被告汪先生却认为车辆停车位置影响上车,但没有联系自己挪车,也没有联系物业沟通挪车。汪先生恶意将汽车停在自己车位正前方,造成自己车辆不能正常出行,多次联系汪先生后仍未能挪车,造成自己打车出行并造成误工损失。

  而车主蒋先生认为,孙女士起诉的诉求并不合情合理,称“实际使用车辆的人和堵车的人不是我。”

  车辆实际使用人汪先生则辩称,自己不存在故意将车停放在孙女士车的前面。他表示,主要是孙女士没有把车规范停在车位,导致自己的车门无法打开,孙女士存在过错和故意的行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孙女士主张的打车费和误工费与自己没有关系,而且孙女士打车的车票并不能证明是老人就医的车票,误工费也是间接的损失。因此,不同意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女士、汪先生为房山区某小区的业主,二人停车位相邻。某日,汪先生驾车外出,发现隔壁停车位孙女士的车辆停放在车位线上,导致无法打开驾驶位的车门,不得不从副驾驶处爬到驾驶位将车开出。在未联系孙女士挪车的情况下,汪先生将自家另一辆车停放在孙女士车位的正前方。几天后上午,孙女士需要外出,拨打物业电话以及110联系汪先生挪车;汪先生于当日下午就医完后将车开走。此后,汪先生停车采取了车尾朝外、紧挨驾驶室车门一侧车位线的方式,以方便打开驾驶室的车门。

  孙女士称当天因父亲打胰岛素需开车到父母家,因车辆无法开出,于下午乘出租车到父亲家,后乘出租车回家。孙女士打车的合理费用为77元。

  法院判决:赔偿邻居一半打车费

  法院判决认为,孙女士的停车位与汪先生的相邻,二人在使用停车位时,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孙女士采取有利自己打开驾驶室车门,但对汪先生使用停车位造成影响的方式停车,给汪先生打开驾驶室车门带来困难。后汪先生将车辆不当停放在孙女士车辆的前方,造成孙女士出行困难,该事件的发生与孙女士采取方便自己的停车方式具有一定关系。结合双方的过错,并审查孙女士提交的相应证据,法院酌定孙女士因乘出租车出行产生的合理费用,孙女士与汪先生各自承担一半。同时鉴于法院判决前,未再发现汪先生有涉案停车行为,故对孙女士要求汪先生道歉并承诺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本案行为人为汪先生,故孙女士起诉要求蒋先生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汪先生赔偿孙女士38。5元,驳回了孙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卢旭娇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随着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动产物权的行使加以了必要限制,以解决各方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利益平衡,确保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关系和睦。

  该案中,孙女士与汪先生有着相邻的车位,孙女士停车不当导致汪先生上车不便,对于该案中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汪先生亦未正确沟通处理停车事宜,反而选择以错误方式将车堵在孙女士车前,影响孙女士正当通行,存在过错。

  法官提示,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把握权利边界,正确行使自身权利。若违反上述原则,一味只考虑自身方便而损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失的,则应对他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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