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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男子停车挡道惹纠纷 被相邻女司机告上法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3:19 1229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急剧增加,小区业主停车占用消防车道、辗轧公共绿地、占用出行通道、挡住业主车位等违规停车的现象呈上升趋势。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挡车道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经审理判决,相邻的一名司机因为停车存在不当,需对邻居的出行损失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车位被堵车主打车出行,她将相邻车主告上法院   2022年3月,家住房山区的孙女士发现小区业主汪先生将车停放在自己车位的正前方,造成不能正常出行。因联系物业公司、122、110等无果后,孙女士打车出行。现孙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蒋先生及车辆实际使用人汪先生支付打车费、误工费共计666元,对恶意堵车行为道歉并承诺以后不再发生恶意堵车行为。   原告孙女士起诉认为,自己在自有车位上正常停放车辆,被告汪先生却认为车辆停车位置影响上车,但没有联系自己挪车,也没有联系物业沟通挪车。汪先生恶意将汽车停在自己车位正前方,造成自己车辆不能正常出行,多次联系汪先生后仍未能挪车,造成自己打车出行并造成误工损失。   车主蒋先生认为,孙女士起诉的诉求并不合情合理,实际使用车辆的人和堵车的人不是自己。   车辆实际使用人汪先生则辩称,不存在故意将车停放在孙女士车的前面。主要是孙女士没有把车规范停在车位,导致自己的车门无法打开,孙女士存在过错和故意的行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孙女士主张的打车费和误工费与自己没有关系,而且孙女士打车的车票并不能证明是老人就医的票,误工费也是间接的损失。因此,不同意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邻里应该团结互助,法院判决挡道者赔偿38.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女士、汪先生为房山区某小区的业主,二人停车位相邻。某日,汪先生驾车外出,发现隔壁停车位孙女士的车辆停放在车位线上,导致无法打开驾驶位的车门,不得不从副驾驶处爬到驾驶位将车开出。在未联系孙女士挪车的情况下,汪先生将自家另一辆车停放在孙女士车位的正前方。   几天后,孙女士需要外出,拨打物业电话以及110联系汪先生挪车;汪先生于当日下午就医完后将车开走。此后,汪先生停车采取了车尾朝外、紧挨驾驶室车门一侧车位线的方式,以方便打开驾驶室的车门。   孙女士称当天因父亲打胰岛素需开车到父母家,因车辆无法开出,于下午乘出租车到父亲家,后乘出租车回家。孙女士打车的合理费用为77元。   法院判决认为,孙女士的停车位与汪先生的相邻,二人在使用停车位时,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孙女士采取有利自己打开驾驶室车门,但对汪先生使用停车位造成影响的方式停车,给汪先生打开驾驶室车门带来困难。后汪先生将车辆不当停放在孙女士车辆的前方,造成孙女士出行困难,该事件的发生与孙女士采取方便自己的停车方式具有一定关系。   结合双方的过错,并审查孙女士提交的相应证据,法院酌定孙女士因乘出租车出行产生的合理费用,孙女士与汪先生各自承担一半。同时鉴于法院判决前,未再发现汪先生有涉案停车行为,故对孙女士要求汪先生道歉并承诺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本案行为人为汪先生,故孙女士起诉要求蒋先生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汪先生赔偿孙女士38.5元,驳回了孙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不动产权利人应秉持公平合理原则,把握权利边界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随着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动产物权的行使加以了必要限制,以解决各方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利益平衡,确保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关系和睦。   本案中,孙女士与汪先生有着相邻的车位,孙女士停车不当导致汪先生上车不便,对于本案中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汪先生亦未正确沟通处理停车事宜,反而选择以错误方式将车堵在孙女士车前,影响孙女士正当通行,存在过错。   法官提示,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把握权利边界,正确行使自身权利。若违反上述原则,一味只考虑自身方便而损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失的,则应对他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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