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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婚外情第三者,另一方能否主张返还?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3:14 396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近年来,婚内出轨、包养第三者现象的出现间接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情第三者,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原配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请求第三者返还的份额是该赠与财产的一半还是全部?   已婚男子与第三者"恋爱" 转账30余万元   2006年10月10日,李某(女)与韩某(男)登记结婚,两人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某冒充单身与童装店经营者张某恋爱。   在韩某与张某恋爱期间,韩某通过五金店铺账户向张某经营的童装店铺账户转账数十万元,通过微信向张某另行转账数万元,同时又给张某购买手机、给张某子女购买学习机等物品。   2020年8月17日,李某与韩某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某发现韩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张某赠与财产30余万元,严重侵害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随后李某以张某为被告、韩某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返还3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张某称,在得知韩某已婚事实后,就立即提出分手,自己不存在过错,就韩某转账的所有款项及赠与自己的所有物品均为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既然已经消费,就不存在返还问题,即便返还也只应当返还一半款项。   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应该全额退回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财产作出重大处分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证据显示,韩某给张某的转账及赠与行为发生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赠与关系。   而韩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与李某协商一致即擅自多次向张某转账、购买物品,累计数额巨大,不仅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还有悖于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张某因此而取得的钱款应予返还。   针对张某辩称李某与韩某已经离婚,其只需返还一半款项给李某,法院认为,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有权就赠与的全部钱款主张权利,张某应全额返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第三人韩某向被告张某赠与30余万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30余万元及利息。   忠实义务是基本道德和法律要求  配偶发现财产遭遇损失可依法维权   夫妻双方遵守忠实义务是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若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与婚外情第三者同居、有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形,可以考虑要求婚外情第三者返还该赠与财产的全部份额,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配偶发现财产遭遇损失或转移应当如何维权呢?   1.将共有房产、车辆赠与第三者:配偶可以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与的受让人返还房产或车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发生房产等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属于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关系,不存在个人所有1/2房产的情形。   2.将存款直接赠与第三者:前提是无法证明赠与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则认为夫妻共有,配偶亦可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人返还存款。   3.将存款给第三者,第三者用于买房或买车,并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就举证方面,配偶需要提供转账记录或相关证人证言,证明房屋或车辆出资来源,据此要求第三者返还房款或车款。    法官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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