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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房屋被再婚丈夫偷卖 法院支持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3:12 1887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夫妻两人结婚多年,关系紧张期间,一方私自将房子变卖,而被对方告上法院……北京平谷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私自卖房者存在过错,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应该少分。   丈夫私自卖房藏匿钱财 被妻子告上法院   1994年汪某经人介绍嫁给张某,双方均系再婚。汪某有一子,当年14岁,汪某再婚后其子跟随汪某父母共同生活。张某有一子一女,当年女儿14岁,儿子12岁,张某再婚后其子女与汪某、张某共同生活。2005年1月,汪某与张某在北京市平谷区以7.5万元购置了一套面积为70多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2年后汪某前往儿子家帮忙照顾孙子,平时周末回家,2018年儿子家里发生事故,需要其照顾,此后,汪某回家次数越来越少。   2020年10月中旬,张某提出和汪某离婚,汪某未予同意。   2021年7月,汪某回家,发现门锁已换,打不开门,等有人出来才知道房子已经于2020年11月通过中介被张某以82万元卖给了现居住人,现居住人已经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房款也已经付清。   为此,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82万元售房款并以张某私自变卖转移隐匿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多分。   庭审中,经汪某申请,查询到张某收到售房款后便从银行将该款取走,目前张某账户中没有余额。张某以售房款一部分偿还债务一部分玩牌输了为由表示无款可分,且其以涉案房屋系借款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对涉案房屋权属另有约定,也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用张某个人财产购买,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擅自变卖夫妻共同房屋,数额巨大,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偿还的共同债务的存在及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张某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汪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参照离婚时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支持汪某多分。   最终法院判决汪某分得售房款50万元(张某于该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汪某支付),张某分得售房款32万元。   夫妻一方有隐藏变卖共同财产等行为  另一方可以直接要求分割   法官提示,房屋以登记作为公示手段,无证据证明购房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知道房屋登记与实际不符,则购房人可以善意取得房屋。故为了防止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偷偷处置,建议登记时登记成夫妻共有,不要只登记在一方名下。   夫妻一方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夫妻另一方可以通过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救济。但因为协议离婚需要双方的合意,诉讼离婚也要经过一定期间,且最终能否离婚也不确定,故在此期间,无法阻止夫妻一方上述行为。   为此,法律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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