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刚交了购房款中介业务员却携款潜逃 法院判经纪公司赔偿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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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原标题: 【以案释法】网络销售“卖家电”诈骗120万竟是为了网络赌博?经过多方打听,宋先生被同是小区业主的朋友拉入一个微信群,这个群的群主王某自称自己是专业做名牌家电、建材团购销售的,之前在知名家电店担任店长,有很多供货渠道,可以以优惠价格帮助大家买到心仪的高质量产品。对于那些心怀不轨的人,检察官也要提醒,请少点套路,多点真诚,财富来源于勤劳的双手,想要投机取巧往往会戕害自己,多学法,更懂法,做一个守法公民,才能让财富真正属于自己。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买房人刘某购房付款后,不料中介业务员虚构低价房源并卷款潜逃,遂起诉要求经纪公司退还全部购房款等。11月3日,小编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支持了刘某部分诉讼请求。 购房人刘某通过经纪公司销售经理胡某,得知房屋产权人王某欲低价出售该房屋,遂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刘某直接向胡某个人账户付购房款项共277万余元,包括购房税费62万元,不料胡某携款潜逃。后胡某被判决犯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现刘某起诉要求该经纪公司退还购房款277万余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经纪公司门店经理胡某作为经纪公司经办人身份签约,合同约定了房价款及居间服务费金额,并盖有经纪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定金专用收据亦盖有公司收据专用章。基于此,刘某相信胡某提供真实房源,向胡某付购房定金后,经纪公司亦出具收据。刘某虽未与经纪公司签书面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刘某有权要求经纪公司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62万元购房税费,刘某明知协议约定税费由承担方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且这不属于中介服务范围,故无权索赔。对于扣除购房税费后的215万元购房款,一方面,经纪公司对其业务员欠缺监管,致使其利用居间身份从事犯罪活动,造成刘某损失;另一方面,购房人刘某被胡某所述低房价吸引,未尽到基本审慎的注意义务,向胡某个人支付亦有部分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经纪公司赔偿刘某损失172万余元。 刘某上诉称其已尽到审慎义务,不存在过错。北京一中院认为,首先,刘某曾通过该经纪公司购房,应对交易流程有一定了解,并知晓交易价格低于同期市场价,却未向房主核实,未尽到基本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次,依据合同,刘某应自行或以建委资金监管方式付房款给王某,却转账至胡某账户,亦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最后,刘某应依约向主管机关缴纳税费。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购房人应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为避免踩雷,交易过程中不能过分贪图低价和怕麻烦。购房人应挑选具有资质且信誉较高的经纪公司作为中介方;在经纪公司推荐房源后,应向售房人了解房屋具体信息,包括实际产权人是谁,房屋是否涉诉,是否被抵押、冻结,出售人是否有权售房等;应与市场价对比,考虑售价是否合理正常。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人应按约定付款方式及付款日期付款,并保留付款凭证。此外,还应及时、足额向主管机关缴费,获取缴税凭证。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