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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转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7.8万余元 涉案者获刑后须赔偿并公开道歉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2:56 647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202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周年,通过立法亮剑,为公民个人网络信息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近日,通州法院调解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刘某某因买卖2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通州检察院提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合议庭的主持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刘某某已给付赔偿款78328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该案现已生效。

  该案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例达成调解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非法获取手机号 倒卖赚取差价

  刘某某原本是一家信息技术公司职员,无意间在一个QQ群中发现有所谓的“催债人”发布信息欲收购“欠债人”的联系方式,觉得有钱可赚,就主动与“催债人”联系获取“欠债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之后通过他人有偿查询对应的手机号,并通过将手机号出售的方式赚取差价。2021年2月至9月,刘某某持有的手机中存储的向他人出售、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共两万余条。期间,刘某某售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共78328元。

  除承担刑事责任外 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类型新颖,既涉及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又涉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协同适用的问题。

  通州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依法由2名刑事专业法官、1名民事专业法官以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并就案件刑民法律适用问题多次分析、研判。考虑到刘某某及家属多次通过诉讼代理人表达了认罪认罚、自愿赔偿损失的意愿,并恳求法院主持调解的情况,合议庭多次沟通协调、释法明理,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刘某某调解提供协商平台,引导双方通过法定程序完成调解协议的公告程序等工作,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案情,依法对刘某某判处刑罚。随后,经法定公告程序公示后,对通州检察院与刘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目前,刘某某已交纳赔偿款78328元,并在《法治日报》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1.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哪些主体可以提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当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如何调解?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进行调解,不仅可以最大程度修复被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也能通过“认罪认罚认赔”模式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7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据此,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组织调解。同时根据该条规定,为确保达成的和解或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可以选择通过人民法院报、本地媒体和本院公告栏同步进行。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没有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不成立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4.大数据时代如何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大数据时代,信息高速发展便利生活的同时,滥用个人信息现象也随之出现。广大群众应当自觉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相信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合法借贷、在正规平台购物等等,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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