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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老人权益如何维护? 通州法官进社区开讲堂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2:23 492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亦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日前,通州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宿鹏涛到玉桥南里南社区,结合《民法典》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就如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普法宣传。

  主讲人宿鹏涛结合《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就意定监护制度、居住权制度、遗赠扶养协议、打印遗嘱等内容进行了介绍,并结合具体案例,以案释法,从子女的“物质赡养”义务、“精神赡养”义务等方面具体介绍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从而增进老年人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人享有退休金,子女仍需支付赡养费

  陶某63岁,共育有三个儿子,分别为陶某甲、陶某乙和陶某丙。陶某甲系陶某与李某某之子,陶某乙和陶某丙系陶某与张某某之子。2017年8月,陶某与张某某离婚。陶某现在居住在陶某乙处,其每月有退休金1700元。

  陶某的医保类型为城镇职工医保,2021年7月,陶某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检查,诊断为高血压、慢性肾功能衰竭、脑血栓等疾病。现陶某要求陶某甲每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陶某甲辩称其现在每月只有3000多元的收入,还要抚养一岁的孩子,而且陶某每月有退休金,因此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陶某年事已高且患有高血压、慢性肾功能衰竭、脑血栓等疾病,虽陶某每月有退休金,但结合陶某所患疾病、日常开支等情形,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保障,故陶某有权要求陶某甲支付赡养费。赡养费的数额,由法院综合陶某的收入、身体状况、生活需求、当地生活水准、子女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法官提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有些老年人退休后可能会有退休金等经济来源,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当老年人有退休金等经济来源时,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的负担,但这并不代表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若老年人因为患病、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时,子女不得以老人有退休金为由抗辩,仍要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未与老人共同居住的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

  李某与鲁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两子,长子为李某甲,次子为李某乙。2010年,李某与鲁某获得回迁安置房一套。2013年8月,李某搬出。2013年11月,李某与鲁某经法院判决离婚。之后李某开始为某俱乐部看大院,并且居住在俱乐部院内。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李某乙对李某进行赡养,每月看望李某一次。李某甲称其平均一个月去李某工作的俱乐部看李某一次,但李某经常不在,其没有不赡养,也没有对李某不闻不问。李某乙称与李某谈不来,经常闹得不愉快,所以不愿意去看李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本案中,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未共同居住生活,故李某要求二人每月看望一次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退休的老人也有退休金等经济来源,对子女在经济方面的赡养要求相对减少,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追求。因此,子女在对老人进行赡养的时候,不能仅满足于“物质赡养”,更重要的是要做好“精神赡养”,即使工作再忙,也要“常回家看看”,要经常问候、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让老年人安度晚年。

  打印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否则将难以生效

  王先生与李女士二人系再婚,王大、王二为王先生与原配妻子的子女,王三为王先生与李女士再婚后所生的儿子。王先生和李女士去世后,王大、王二将王三诉至法院,称涉案房屋系王先生与李女士留下的遗产。王先生与李女士在2015年立有共同的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内容载明房屋是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在两人去世后由王大、王二继承所有。故王大、王二要求房屋由其二人共同继承所有。

  王三辩称,对上述打印遗嘱效力不予认可,见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并未见证立遗嘱的过程,且并未签署日期,故应属无效遗嘱,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王大、王二持有的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经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见证人出庭陈述可知,王先生与李女士在立遗嘱时见证人并未全程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张某某、李某某仅签有姓名,并未签署日期,故上述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对上述打印遗嘱之效力不予认可。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依法分割。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由王大、王二、王三每人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法官提示:《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的制作过程中需全程在场见证;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均签名,同时签署年月日。以上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将不具备打印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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