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结婚10余年夫妻分手女方索要家务补偿 法院:男方补偿8万元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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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该公司诉讼代理人表示,每个驻场都有打卡机,其提供的考勤记录仅是刘某驻场的考勤打卡记录。后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属违法解除,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劳动合同中约定通讯地址和送达地址为刘某的家庭住址以及个人电话,公司通知待岗的刘某参加培训时,应考虑结合电话通知方式,而非仅向其工作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其四,刘某提供的多封内容为考勤异常的电子邮件,令法院倾向于相信,公司确实存在考勤异常质询机制,个人出现考勤异常的次月即会被邮件告知,不应存在累计数月考勤异常而公司不知道的情况。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全职家庭主妇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自己常年照顾家庭未能外出工作,要求男方对自己进行家务劳动补偿32万元。9月15日,小编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法院已经审结此案,判决张某支付马某补偿款8万元。 女方马某称,其与张某结婚10余年并育有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离婚一事二人无争议,但是对于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二人出现较大分歧,经调解无效。 女方认为,自己在婚后长达7年的时间里系全职家庭主妇,常年为家庭辛劳,生活相对困难,要求男方张某对自己进行补偿32万元。 男方张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女方要求补偿标准过高,无力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马某因抚育子女、家务劳动等负担较多,马某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但二人未就此项请求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理的补偿数额。 马某主张作为全职主妇,负担家庭义务较多,张某亦认可此事,故马某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可要求张某给付离婚经济补偿。 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在十余年的事实,以及张某的经济收入较为稳定的现状,并对马某的职业前景进行评估,酌情支持了8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款。 法官提示: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顾名思义,系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从经济方面对其贡献者逸失利益的补偿。此项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共同构成了离婚救济的三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中,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必然会因此而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自身的成长发展受到限制,导致离婚后求职能力受限,生活水平难以得到保障。 离婚经济补偿这一制度是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平衡夫妻经济利益的必然要求,凸显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 由于家务劳动具有隐蔽性、无形性,不易评价,所以对于请求权人来说,首先在主张离婚经济补偿时,如果对方不同意支付,一定要及时收集和保留能够证明自己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包括无工作的记录、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对方工作及出差情况等。其次,请求权人应当对家务劳动有正确的认识,法律所指的家务劳动负担较多不仅仅是频率和次数的多少,如下班顺道去市场买菜等频率较高,但只基于此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可能不会得到支持。除此之外,还要有劳动强度的要求,包括了体力以及脑力劳动。再次,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不是简单的“对方工资一分两半”,要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