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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租”地址注册公司逾期拒迁怎么办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1:45 1734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案件回放   宁康公司与远航公司签订企业入驻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宁康公司向远航公司提供企业入驻服务,而远航公司使用宁康公司地址进行工商注册,服务期限为一年,年服务费3500元,合同期满后,如继续使用该地址,远航公司应当至少提前30天续交下一年的服务费。一年后,双方合同终止,远航公司仍继续占用宁康公司提供的地址,注册地址至今未迁出,且未支付相应费用。宁康公司认为对方违约,将远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5年占用地址服务费共17500元。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宁康公司。    法律提示   根据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之一,需要有特定的住所地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案件审理时,远航公司辩称,涉案注册地址仅为虚拟地址,最多只同意支付5000元,服务期限只有一年,宁康公司服务费收费标准约定过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远航公司一直占用涉案注册地址,但未支付相应费用,构成违约。远航公司辩称收费标准过高,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宁康公司负责提供虚拟地址以注册公司,是营商实务中确定注册地址的常见方式。所谓虚拟地址就是指可以用来注册,但是并非实际办公的,适合资金短缺又需求迫切的初创企业。该种方式在工商、报税、应诉等方面可能存在隐患因素,若被相关部门评定为经营异常、地址异常,则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最为稳定可靠的注册地址是传统的以租赁房屋的实际经营地作为住所地,但这类注册方法仍存在若干风险纠纷点。如租赁期届满后,承租公司可能会拒绝迁出公司注册地址,更有甚者因为经营不善跑路失联。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是需要公司自行办理的行政事项,在承租公司不予配合时,出租人缺乏有效的干预渠道和救济途径。虽“一址多照”的改革措施已在多地推进,但各地仍有政策差异,房屋再次出租,若下一家公司无法使用该地址进行工商注册,可能会影响出租人的收益。   明确合同约定,防风险于未然。双方主体可在租赁或服务合同中约定注册地址事宜,一方面需明确租赁或服务合同到期后,公司注册地址迁出或注销时间;另一方面需明确,如义务方未按合同履行所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以便在争议发生后维护自己的权益。若出现注册地址使用公司跑路失联等情况,出租人或服务人提供者可以到公司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了解最新的注册地址迁出政策或进行投诉,以确保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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